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5万人次,占比63.2%。与去年同期相比,各项数据均有明显增长,这正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着力把监督挺在前面的生动反映。
强有力的监督是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无论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还是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抑或是严明纪律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监督都是重要抓手和有力支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的十九大作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标本兼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监督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基本职责就是监督。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依照新修改的党章和宪法以及新颁布的监察法履行双重职责,在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下,做好监督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成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着力点。十九大之后,赵乐际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年初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专门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作出部署,并对纪检监察干部掌握所监督领域专业知识、提高日常监督本领等提出明确要求。重整行装再出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当按照稳中求进的要求,在监督工作已有成效的基础上把握好前进方向,进一步强化监督、让监督见诸日常,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转变思路理念,补齐监督短板。目前,许多地方纪委监委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将力量向监督部门倾斜,着力扭转以往重办案轻监督的情况。强化监督力量是第一步,要让监督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还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思考探索监督的职责内容、途径方式,解决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避免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与此同时又要掌握好监督的边界范围,防止出现“越管越宽”、专责不专“回头转”等情况。
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使监督更加精准有效。监督有轻重主次,将监督见诸日常,应盯住“关键少数”,紧紧围绕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开展监督,着力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今年以来,浙江宁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强化监督,共发出517份监督提醒通知书,大大提升了监督效果。随着监察全覆盖的推进,监察对象大量增加,对精准有效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察监督对象应坚持动态识别,围绕监察法规定的“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管理的人员”,从“人”和“事”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判断,精准把握监督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避免无限扩大监察范围,将监督泛化。
让监督“带电”“长牙”,形成硬约束。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明的纪律离不开严格的监督,只有让监督带电、长牙齿,才能强化不能腐的制度,促进不想腐的自觉。一方面需要在抓早抓小上动真碰硬,敢于批评教育、红脸出汗,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偏差;另一方面按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要求,通过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等方式强化知敬畏、存戒惧。对此,一些地方也做出了积极探索,如辽宁省纪委把典型案例拍摄制作成警示教育片并根据不同受众设置分领域、分专题、分岗位的警示教育“订单套餐”,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在不久前召开了警示教育视频大会,让警示教育与审查调查同频共振,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拧紧“总开关”、筑牢抵御诱惑的精神堤坝。
让监督带电有力,必须坚持“四个深化”,用好“四种形态”。这就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严管与厚爱、约束与激励、惩治与防范的辩证统一中,让党员干部既感受到纪律法律的严肃,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在早发现上深化、在分类处置上深化、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在谈话函询上深化的“四个深化”要求,为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稳中求进强化日常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也要应用到监察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丰富完善对“四种形态”的运用,特别是积极探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运用“四种形态”的有效抓手,使这一党内监督的重要法宝在监察监督中也能越用越活、越用越灵。
监督有力,治党才能有效。坚持稳中求进,把监督挺在前面,通过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标本兼治才会在实践中日益走向纵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