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评:
让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成为教育挽救犯错干部的开始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从这一初心本意出发,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只是手段和开始,教育挽救才是目的。驻人社部纪检组和湖北省纪委等纪检机关开展的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教育工作,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拓展和延伸。
对违纪党员干部开展教育,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党章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八项基本任务中,就包括“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纪律检查机关五项经常性工作中,也包括“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的必然要求。但从实际工作来看,有些党组织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有所忽视。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对违纪党员干部“一处了之”;有的疏于执行,在“四种形态”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处理处分后回访教育,实际上却以工作忙等为由极少开展;有的流于形式,访是访了、教是教了,最终效果怎么样却很少考虑。处理处分后教育缺位,使那些不能正确对待所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得不到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错误认识仍得不到清除和扭转,不能发自内心地知错悔错改错,有的甚至错上加错站到组织的对立面,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治病救人”的功效受到严重削弱。
事实上,处理处分后教育绝不是可有可无,而是迫切需要。特别是伴随正风肃纪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化运用,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数量逐渐增多,亟待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唤醒党性、找回初心。从驻人社部纪检组和湖北省纪委的实践看,接受教育后,这些党员干部党的意识明显增强,不少人变“坏事”为好事,立足岗位再立新功,印证了这项工作意义重要,值得下功夫抓紧抓好。
显绩见效易,虚功做实难。作为触及思想灵魂的工作,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最怕形式主义,尤须在方法措施上下功夫。一方面,需要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错误性质和情节、处理处分类型、处分期间个人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另一方面,也要压实他们所在党组织的主体责任,通过建立教育台账等措施,开展持续深入的教育帮扶工作。只有形成合力、精准施治,才能让教育入脑入心,让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尽快实现“重塑再造”。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切实担负起教育挽救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推动“四种形态”在坚持深化中不断发展,我们的干部队伍建设就可以得到有效加强,净化政治生态的步伐也会越走越快,就会为经济社会发展积聚越来越强大的正能量。(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