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11期

社论

坚决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中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速读

一组 

● 评论 ● 牢牢把握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纲”和“魂”

理论纵横

在坚持和发展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学习体会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确保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方向

学有所悟

把握稳中求进方针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专题 加强监督检查 推进机构改革

为伟大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 述评 ●

用实际行动诠释“四个意识”

严明政治纪律,保障改革实施

督促深化改革主体责任落实

● 实践 ●

把“监督在”的信号传递到每个涉改部门

以强化监督推动机构改革任务落实

把机构改革专项监督做实

在机构改革监督中亮实招求实效

● 体悟 ●

在保障机构改革中推进“三转”深化

领会中央精神方能有效开展监督

视点辑览

理论创新需要三种勇气

把稳中求进上升为治国理政重要原则是重大战略考量

应理性看待针对我国的国际舆论

让企业家精神为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新时代怎样讲好中国故事

特稿

积蓄能量再出发

燕阁观察

从中管干部处分通报变化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特别关注 推进《规划》贯彻落实 提高巡视巡察质量

坚持《规划》引领 聚力深化发展

述评之一:稳中求进,整体推进巡视巡察

述评之二:强化整改监督要在日常上下功夫

地方实践:省区市贯彻落实巡视工作规划亮点集萃

实践探索

西安:“最多跑一次”改革触发作风“跑起来”

清风时评

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尤需保持高压态势

警惕光“在线”不学习的形式主义

莫让调研沦为华而不实的“舞台剧”

理解基层干部不易,绝不等于宽宥违纪

纪法讲堂  “实证”监察法

● 解读 ●

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必须聚焦是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 实务 ●

依法依规用好留置措施

“内外兼顾”做好法法衔接

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监察机关的协调合作

实践“四种形态”

编者按

驻人社部纪检组对受处理党员干部开展后续教育帮扶

湖北省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短评:让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成为教育挽救犯错干部的开始

广角

图片新闻

一线传真

地方简讯

关键词解

卫士风采

景行无私“打铁人”

悦读·书香

● 再读经典 ● 新时代,我们怎样学习理解《资本论》

文史经纬

● 古语今悟 ● “学砺其身”小议

● 走进博物馆 ● 宝蕴楼的前世今生

 
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与监察机关的协调合作
刘家璞 于琰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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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下我国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共同任务。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两者都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既目标一致,又有所区别,还相互促进,共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监察体制改革同为国家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职能目标、履职方式和监督手段上有着密切联系。从职能目标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监察机关依法监督都是履行监督职权,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共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履职方式看,两者在查明行政违法案件事实过程中都行使法定的调查权,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采取除强制措施之外的调查核实手段,监察机关更是可以全面采取调查手段收集相关证据。从监督手段看,检察机关是通过审判机关判决的效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察机关则是通过追究公职人员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倒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两者形成了相辅相成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体系,共同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

  共享线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监督对象和重点虽有区别,但是两者的业务领域相近,容易发现对方的案件线索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授予的职责,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可以加强合作,建立畅通的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的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监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损失的案件线索,可以移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在积极进行探索,例如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和山西省阳泉市的监委和检察院就建立了公益诉讼联络的相关机制,实行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等。

  共享证据,建立证据交换使用机制。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代表党和人民依法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本身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在各自履职范围内使用的证据在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上已经法定程序认定。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可以建立证据交换使用机制,通过法定审查程序,把调查收集的证据根据对方需要进行移送,接收证据的一方可以直接使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可以作为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主体相关责任和移送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对责任主体做出相关处置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认定后的证据进行衔接和交换,既有利于节约监察和司法资源,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监督效率。

  共同问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益,追究民事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对相关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则不作责任追究。监察机关依法履责的重点是给予相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没有直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现实中,有的既违纪又损害公益,有的只违纪但损害公益不明显,有的损害公益但违纪不明显。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具备多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结合就能避免责任追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死角,在提高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权威的同时,同频共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刘家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员额检察官;于琰峻,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科副科长、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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