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11期

社论

坚决把“两个维护”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中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速读

一组 

● 评论 ● 牢牢把握新时代巡视工作的“纲”和“魂”

理论纵横

在坚持和发展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

学习体会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确保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方向

学有所悟

把握稳中求进方针 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专题 加强监督检查 推进机构改革

为伟大改革提供纪律保障

● 述评 ●

用实际行动诠释“四个意识”

严明政治纪律,保障改革实施

督促深化改革主体责任落实

● 实践 ●

把“监督在”的信号传递到每个涉改部门

以强化监督推动机构改革任务落实

把机构改革专项监督做实

在机构改革监督中亮实招求实效

● 体悟 ●

在保障机构改革中推进“三转”深化

领会中央精神方能有效开展监督

视点辑览

理论创新需要三种勇气

把稳中求进上升为治国理政重要原则是重大战略考量

应理性看待针对我国的国际舆论

让企业家精神为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新时代怎样讲好中国故事

特稿

积蓄能量再出发

燕阁观察

从中管干部处分通报变化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特别关注 推进《规划》贯彻落实 提高巡视巡察质量

坚持《规划》引领 聚力深化发展

述评之一:稳中求进,整体推进巡视巡察

述评之二:强化整改监督要在日常上下功夫

地方实践:省区市贯彻落实巡视工作规划亮点集萃

实践探索

西安:“最多跑一次”改革触发作风“跑起来”

清风时评

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尤需保持高压态势

警惕光“在线”不学习的形式主义

莫让调研沦为华而不实的“舞台剧”

理解基层干部不易,绝不等于宽宥违纪

纪法讲堂  “实证”监察法

● 解读 ●

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必须聚焦是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 实务 ●

依法依规用好留置措施

“内外兼顾”做好法法衔接

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监察机关的协调合作

实践“四种形态”

编者按

驻人社部纪检组对受处理党员干部开展后续教育帮扶

湖北省加强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短评:让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成为教育挽救犯错干部的开始

广角

图片新闻

一线传真

地方简讯

关键词解

卫士风采

景行无私“打铁人”

悦读·书香

● 再读经典 ● 新时代,我们怎样学习理解《资本论》

文史经纬

● 古语今悟 ● “学砺其身”小议

● 走进博物馆 ● 宝蕴楼的前世今生

 
如何判断一名“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必须聚焦是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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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六大类人员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各种类型,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在监察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监察对象,需要我们对其加深认识和理解。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对象是一个动态的、有弹性的范畴,绝不能机械理解,不能把监察对象等同于有编制或财政供养的人员。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不是监察对象,必须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用公权力谋取私利。

  有些人认为,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国家的人,是吃财政饭的,在一定程度上都代表着党和政府,都应该是监察对象。这种理解没有把握“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公权力具有强制性、排他性。一些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益性服务,其管理人员拥有一定的权力理所当然是监察对象。比如一名教师在教学之外参与了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也可因履行公权力而成为监察对象。2018年1月,湖北师范大学辅导员项某因涉嫌贪污被湖北黄石市西塞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项某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七级,主要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属于一名普通教师,但由于项某同时负责管理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关工作,具备了管理、监督国有财产这一重要的公权力,从而成为了监察对象。在这个过程中,项某利用职权虚报冒领奖学金、助学金侵占学校财物,就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聘用人员可以成为监察对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聘用一些人员从事执法辅助工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编外人员”“临时工”。比如,“协管员”“辅警”,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他们也参与到行政执法活动中,行使了公权力,如果其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只要行使了公权力,无论什么人,都应当受监督,“临时工”“非党员”这些身份都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2018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组长杨贵蓝被白云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杨贵蓝既不是公务员,也非中共党员,但其具有行使巡查、管控违章建筑的公权力,因公权力的行使,而受到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置。

  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也应纳入监察范围。比如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因参与司法工作中,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就应当受到监督。再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行使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到党和国家的治理工作中,行使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理应纳入监察范围。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从事临时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行使了法律赋予的评标的公权力,也应属于监察对象。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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