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 评论 ● 自觉对标看齐 坚决深化落实
视点辑览
理论纵横
学习体会
学有所悟
专题 奏响监督强音 推进全面从严
● 认识篇 ●
● 实践篇 ●
● 体悟篇 ●
特别关注 盯住重要节点 严防“四风”反弹
● 述评 ● 作风建设不松劲 狠抓节点再加力
● 探索实践 ●
● “四风”监督哨 ●
一得之见
燕阁观察
清风时评
纪法讲堂 “实证”监察法
卫士风采
文史经纬
● 走进博物馆 ● 紫禁城里的《四库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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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准确把握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规律基础上,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并已写入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全党一体遵循。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既要依纪对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又要依法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也要把监察监督挺在前面。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最终结果也是把监督挺在前面。
这是对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深刻认识。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往往都是从不起眼的“小问题”“小便宜”开始,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纪法关系看,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律的起点标准是最高的。避免“好同志”断崖式下沉,必须通过强化监督,把纪律挺起来,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时主动出击,“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堵塞“小问题”酿成“大祸害”的漏洞,阻断腐败渐生发展的轨迹。再从实践看,由“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在一个个惨痛的案例背后,每到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而是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深陷谷底。由此可见,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到纪律的“警戒线”,结果上还是把监督挺在前面。
党员干部如此,行使公权力的非党员公职人员同样如此。过去,纪法、法法衔接不畅,纪法、法法之间存在监督盲区。比如,有的村委会主任(非中共党员)在村里违法违规,滥用权力,但从刑法标准看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在检察院管辖范围内,这便出现了“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现象。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由于监督缺位,这个区域极易引起腐败滋生蔓延,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极易达到犯罪程度,从而上演“好公职人员”沦为“阶下囚”的悲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该区域理所当然成为监委的“辖区”。该如何管?同样要靠监督,靠把监督挺在前面,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祸害”。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总结。直面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教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明确管党治党责任,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紧跟中央步伐,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着力解决之前党员干部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错把法律当底线以及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实践证明,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日常监督,让不少党员干部“红了脸、出了汗”,心中绷紧了纪律弦,的确有效、管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坚持把挺纪在前的理念运用到国家监察中。不久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今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通报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第一季度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而在最能体现日常监督的第一种形态上,处理人次高达16.5万,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相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1.5个百分点。鲜活的数据背后,体现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要求的贯彻落实,是在监督上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是把严明纪律和法律要求有效落到了实处。
这是由监督发挥作用的途径决定的。纪律和法律是监督的内容和尺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让纪律和法律成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戒尺”,就要发挥监督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加强监督,用纪律和法律衡量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言行,及时发现问题,动辄则咎、保持高压,以此彰显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当监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轻微违法问题时,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函询诫勉等方式及时遏止,防止其坠落深渊。正是在这样接受严格监督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断受警醒、明法纪、知敬畏,把纪律和法律刻印在心,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