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严格运用12项调查措施,有效把监委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和舆论关注的改革重点之一。作为先行试点地区,山西省忻州市纪委监委细化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证案卷质量,特别是在12项调查措施使用方面,坚持宽打窄用,严把决策审批关,针对不同调查措施设置不同审批程序,确保规范行使监察权。
坚持从严从窄,严格审批程序。忻州市纪委监委对运用12项调查措施严格决策审批,确保调查措施规范使用。特别是在留置措施的使用上,坚持从严从窄使用,通过严把审批关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留置措施高效、精准使用。比如市纪委监委规定,使用留置措施经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监委审批后,再经监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忻州市县两级监委共办理移送司法机关起诉案件42件,采取留置措施10人。其中忻州市纪委监委办理的两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被审查人分别是中石化忻州石油分公司原副经理贾某、忻州市信用联社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某。在对反映的问题初核中,发现二人均涉嫌严重违法问题,同时贾某的党组织关系在忻州,人事关系在上级主管单位,王某党组织人事关系均在上级主管单位,随即上报省监委,由省监委指定办理。在对其立案和采取留置等重要调查措施时,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规定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后报请省监委和忻州市委进行批准。
紧扣工作实际,细化制度规定。在坚持省纪委监委“4个一”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忻州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制定了统筹指导市、县两级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4个一”工作制度,对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常用文书等进行了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书68份,其中审批类27份,法律类41份。围绕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制定《市纪委监委审查措施使用规范》,对每一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使用规范、执行方式、文书制作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用制度管权。
着眼规范方便,设计“模拟案卷”。针对转隶后一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改革试点的制度规定一时难以准确把握等实际情况,结合基层办案实际,编制了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立案审查类、移送司法类等四类《模拟案卷》,将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实例化”,将程序文书、证据材料、案卷装订“模板化”,将调查措施、证据标准、移送司法程序“标准化”。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以《模拟案卷》为蓝本,什么阶段可以使用何种调查措施,相应的审批手续须用哪种制式文书、签批何种意见等都能一目了然。
为确保制定出台的各项制度和“模板”有效落实,2017年9月以来,忻州市纪委监委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了三次案件评查,分别对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的1031件已办结案件、314件扶贫领域类案件、35件移送司法类案件进行了逐案评查,对12项调查措施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规范高效使用调查措施。
通过出台制度、设计模板,忻州市纪委监委在保证调查措施严格规范使用的同时提高了办案效率,使用留置措施的案件立案后办结时间比改革前平均减少21天,最短的仅3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