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 评论 ● 赤诚的情怀 大写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举行揭牌和宪法宣誓仪式 赵乐际出席并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
特稿
理论纵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委成立了
历程回顾
● 记者观察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的是新时代创新之路
● 人物志 ● 纪检监察事业奠基人
● 文史参考 ● 谈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读懂监察法里的“中国话语”
● 权威解读 ●
● “实证”监察法 ●
● 专家系列谈 ●
法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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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评论 ● 赤诚的情怀 大写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举行揭牌和宪法宣誓仪式 赵乐际出席并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
特稿
理论纵横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国家监委成立了
历程回顾
● 记者观察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的是新时代创新之路
● 人物志 ● 纪检监察事业奠基人
● 文史参考 ● 谈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读懂监察法里的“中国话语”
● 权威解读 ●
● “实证”监察法 ●
● 专家系列谈 ●
法规原文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然而,在“法治是什么、为什么、干什么”等问题上,人们受苏联和西方等域外法律形态和法治实践的影响很深。立足国情推进新时代的法治建设,必须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因为任何法律在制定、公布和实施后,总是会体现和宣示一定的法治思想观念,给人们提供一些行为准则和守法理念,带动相关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创新,监察法也不例外。面对反腐败的政治难题、法治命题和实际问题,必须在兼收并蓄、自主创新的基础上,用中国化法律话语、中国式法律文本交出深化法治反腐的新答卷。监察法的“话语大厦”中有许多“预制件”,凝结的是新时代依法反腐的综合成果,其关键性立法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和实施机制等,开拓了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彰显中国特色立法优势的集成性立法来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是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一项改革成果、一种法律思想、一类行为规则得以上升为法律,必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新创设的国家监察体制源自于中华民族的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丰富发展,源自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和成果固化。如果说改革监察体制是“集中力量办大事”,那么,创制监察法就是“集中资源立大法”。从法理上讲,当代中国法的渊源首先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构成,具有渐自成体的历史传统、理论支撑和政治背景。由于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十八届党中央工作的最大亮点,修改宪法乘势而上,赋予反腐败专责机构宪法地位,使创制监察法具备丰厚宽广的立法来源。其中,有宪法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的最高“法源”,有人大授权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根源”,有行政监察法的历史“渊源”,还有党内监督执纪实践和制度的可用“资源”。比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始自上世纪90年代的合署办公模式,为今天纪委、监委实现合署办公提供了借鉴。可以说,监察法是对中国法治反腐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程序规则等进行系统集成,彰显了政治与法律耦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党规与国法契合的中国特色立法优势。
体现问题导向的实践性法理基础。作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法言法语”,法律表述背后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治指导思想和法律主导意识。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是新时代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思想指针,亦成为支撑反腐败立法的学理根基。如有学者将构建新监察体制称为“主题性政治改革措施”,其要义是从本国实际而非西方法理教条出发,以开放性法律思维回应反腐败实践需要。把反腐败作为主基调,正是制定监察法最大的亮点。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写下了“行政小监察”向“国家大监察”跃迁的法律轨迹,内含许多源于实践、高于实践的法理思想。如从法哲学的认识论看,是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我监督、自我革命的认识论为先导,将执政党的政治监督、国家的法律监督与行政监察监督有机整合,所构建的新型监察机关接受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并为构建内生性、统一性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提供法律支撑;从法律创新动力论看,是把法律改革作为反腐治本的基本力量源,并以监察法作为“依宪反腐”新阶段的首部大法,开启了与宪法、宪法相关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监察法等紧密关联的重大法律改革,为国家监察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建构奠基;从法律调整价值论看,是站在依宪治国新起点调整国家权力结构的宪法规定和法律配备,并以“一府一委两院”为代表,形成治理体系和法律体系“双现代化”、政治体制和反腐体制“并联改革”的新局面。简而言之,监察法是“用中国法律,办中国大事,解世界难题”的制度重器。可以预见,围绕监察法将催生出规模至少超过两位数的新兴法律制度体系,形成调整对象、内容、关系等具有同源性的“监察法群”。
极具创新精神的综合性监察赋权。腐败是全球性挑战,反腐败是世界性难题。特别是由于当今腐败渐趋隐匿化、智能化、集团化、高科技化乃至国际化,因此必须确保反腐败机构充分赋权、有效行权,这是高廉洁度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经验。但从宪法上专列单设监察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专门机构,并以专门的监察法进行配套化、精准化赋权,在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可谓绝无仅有,凸显了将反腐败进行到底的中国定力。从法实证论角度看,监察法要义是提升反腐败调查处置权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但它并不是国家机构的周期性调整或者原有法律的局部性修订。尤其是其初始定位即为国家反腐败立法,赋予监察机关“于法周延、于事周全”的新型监察权,并非原有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及预防腐败等职能的物理聚合,而是对反腐败权力、资源、手段等的全要素整合配置,推进“前接纪检、中通监察、后联司法”的全链条流程再造,激发了“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化学反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谈到话语体系建设时所说:“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支撑法定监察权的留置等关键性调查措施,正是从中国反腐败法治话语中应运而生的“标识性新概念”。以留置对“两规”措施进行“制度代偿”,赋予其合法性地位,集中展现了中国依法反腐的创新思路。相比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留置期得到缩短及严控。而且,监察人员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取证措施,须全程录音录像,这些都是明显严于刑事诉讼法的更高法治标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