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6期

社论

推动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 评论 ● 赤诚的情怀 大写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举行揭牌和宪法宣誓仪式 赵乐际出席并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七号

特稿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理论纵横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生命线

在净化政治生态中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政治机关的职能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掀开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新篇章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彰显中国特色的治理之道

链接:新中国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序章

国家监委成立了

确立监委宪法地位,选举产生首任国家监委主任

监察法表决通过

国家监委揭牌

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形”的重塑、“神”的重铸

历程回顾

矢志破解自我监督难题

链接:中央纪委的历史沿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高效从何而来

记者观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的是新时代创新之路

人物志纪检监察事业奠基人

“三转”

文史参考谈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读懂监察法里的“中国话语”

读懂监察法里的“中国话语”导语

● 权威解读 ●

深刻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

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具体体现

不仅强调职权更突出责任

六大类人员全部纳入监察对象

确保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强化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五大监督”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

● “实证”监察法 ●

“实证”监察法编者按

监委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如何理解纪委与监委职责的对应性

坚持纪在法前 实现纪法贯通

全线打通法法协调衔接各个节点

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突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初探

人大如何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

● 专家系列谈 ●

监察法中的“中国话语”择要

实现中国特色政治话语“入法”

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全覆盖是怎样体现的——
六大类人员全部纳入监察对象
黄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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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各种类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监督全覆盖、监察无死角。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在人民群众眼里,无论人大、政协,还是“一府两院”都代表党和政府,都要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这也为促使国家监察覆盖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了示范、打了基础。监察法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这样的规定,符合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精神,在党的治国理政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面监督,必将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解决腐败这个我们党的最大挑战和风险、跳出历史周期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认识和理解,不能脱离法条发散和泛化。公职人员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监察法规定的各类监察对象,分别都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比如,公务员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相应的领域责任重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公权力,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行使的公权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设置了兜底条款,但是不能无限制地把不应该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也纳入监察范围,必须从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的初心出发,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根本,科学、正确地对监察对象范围加以理解。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符合中国特色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也有利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察法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便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其监督、调查、处置对象的具体范围,深化标本兼治,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省市以及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省市的实践来看,改革后,监察对象、监察事项数量普遍大幅度增长,省、市、县各级监察机关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了。但是通过各级监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公权力受到的有效监督明显加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监察全覆盖的制度效能逐步显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为监察法确定监察对象范围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监察对象范围解决的是“监察谁”的问题,监察机关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解决的是“谁来监察”的问题。监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前提是责任清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既可以有效避免争执或推诿,又有利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供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反腐败工作查处的是违纪违法的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政治性强,高度敏感。党管干部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监察法确立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和管辖范围,基础就是党管干部原则,围绕的就是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委员会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其中首要的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对象依法进行监察。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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