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6期

社论

推动改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 评论 ● 赤诚的情怀 大写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举行揭牌和宪法宣誓仪式 赵乐际出席并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七号

特稿

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理论纵横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生命线

在净化政治生态中充分发挥监察委员会政治机关的职能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掀开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新篇章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彰显中国特色的治理之道

链接:新中国监察机构的历史沿革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序章

国家监委成立了

确立监委宪法地位,选举产生首任国家监委主任

监察法表决通过

国家监委揭牌

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形”的重塑、“神”的重铸

历程回顾

矢志破解自我监督难题

链接:中央纪委的历史沿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高质高效从何而来

记者观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走的是新时代创新之路

人物志纪检监察事业奠基人

“三转”

文史参考谈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读懂监察法里的“中国话语”

读懂监察法里的“中国话语”导语

● 权威解读 ●

深刻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

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具体体现

不仅强调职权更突出责任

六大类人员全部纳入监察对象

确保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强化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五大监督”确保监察权力不被滥用

● “实证”监察法 ●

“实证”监察法编者按

监委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如何理解纪委与监委职责的对应性

坚持纪在法前 实现纪法贯通

全线打通法法协调衔接各个节点

如何正确理解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突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初探

人大如何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

● 专家系列谈 ●

监察法中的“中国话语”择要

实现中国特色政治话语“入法”

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为什么要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总则——
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具体体现
陈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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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是领导一切的,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两个“最”,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优越性。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总纲中,旗帜鲜明地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监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是宪法修改和监察法制定的一大亮点。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管干部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执政基础。成绩的取得,归其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写入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彰显了鲜明的政治立场,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具体体现。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治国理政能力在不断探索中得到提升。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二是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二者不相匹配。制定监察法,明确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我们在管住“好党员”到“阶下囚”之间空白地带的同时,也着力管住“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之间的空白地带,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这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容易受到腐蚀。这迫切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建立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升反腐败机构的权威,集中反腐败的力量,丰富反腐败的手段措施,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新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此次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党和国家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制定监察法,把党领导下具有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用立法形式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起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大飞跃,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历史上一座崭新的丰碑。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真正进入深水区。我们必须有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发挥国家监察体制的优势,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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