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四种形态”是加强纪律建设的有力抓手,对此,赵乐际同志在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二次全会部署,在“深化”二字上下功夫,更好发挥“四种形态”的重要作用。
在早发现上深化,把惩和治结合起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是为了治,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我们要求全省各级纪检机关转变思维惯性,改进方式方法,在监督对象上从盯住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在监督内容上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防止干部踩上“地雷”、掉进“陷阱”。我们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加强纪律教育,不搞不教而诛,满腔热情教育挽救干部,使更多的干部知错知止。2017年,全省共有852名干部向纪检机关主动交代问题,同比增长158.2%。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我们将力求“早”与“小”相统一,不断提高发现违纪问题的能力,“治之于未病,治之于小病”,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深化运用“四种形态”,需要层层设防、分类施治,既一寸不让正“歪树”、最大限度治“病树”,又态度坚决拔“烂树”,只有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护“森林”的目的。“四种形态”提出以来,我们严格把握每一种形态的量纪标准,统筹考虑时间节点、问题性质、本人态度等因素,对积极配合、主动说清问题的从宽处理;对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在审查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认错、悔错、改错;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但仍执迷不悟、对抗欺瞒组织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执行“四种形态”处置集体审查、报告备案制度,维护纪律的严肃性。2017年,全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线索中,第一至第四种形态分别占52.4%、36.9%、8.7%、2%。贯彻落实二次全会要求,我们将力求“专”与“准”相统一,进一步细化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区分处分档次与具体适用条件,力求最优的政治、纪律和社会综合效果,实现监督执纪科学化。
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如果出现苗头时党组织能“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很多违纪违法问题就可以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锋芒和战斗性。近年来,湖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小过即问,动辄则咎。同时抓牢实践“四种形态”的关键环节,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始,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敢于直面问题、指出问题、纠正问题,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二次全会再次对用好第一种形态提出要求,我们将着力抓常、抓细、抓长,进一步明确责任、改进方式、规范程序,继续推动各级党组织把批评教育作为经常性手段,实现监督主体“全参与”、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内容“全方位”、监督执纪“全天候”。
在谈话函询上深化,发挥采信告知和抽查核实的作用。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加大对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谈话函询力度,并要求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既能及时纠正问题,又提高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利于形成严紧硬的管党治党氛围。贯彻落实二次全会要求,我们将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情形和程序,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做好结果运用。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对属于一般性问题、能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并向本人反馈;对犯了错误甚至是严重错误的,只要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对欺骗组织甚至边谈边犯、边询边犯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