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今年4月的一次谈话,山西省太原市纪委监委干部时利敏至今还记忆犹新。“过去都是给犯小错的党员谈话,这次是给一个非党公职人员谈话。”她告诉记者,公职人员属于监委的监察对象,谈话正是监委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
把握好职责定位,是监委有效行使监察权、更好发挥自身作用的关键。按照中央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北京、山西和浙江三个试点地区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向着履责高效、监督有力的方向迈进,为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提供了经验。
认清职责内涵是监委履行职责的前提。各试点地区纷纷通过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帮助监委干部弄清监委“是干什么的”。太原市迎泽区纪委监委干部冯磊就向记者展示了他的学习认识成果:“监委履责的本质属性就是监督,突出一个‘公’字,针对的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主要监督检查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如果他们搞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我们就要调查处置。”还有不少从检察机关转隶来的干部表示,检察院并没有对公职人员日常监督这项职责,即使是职务预防犯罪部门,也多是预防咨询、警示教育和提出防范建议,因此来监委后亟待补上监督这一课。
明确监察对象范围,为监委履行职责找到了“靶子”。实践中,试点地区普遍将确定监察对象范围,作为监委履行职责的“先手棋”。如山西省娄烦县纪委监委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主要依据,经过3轮调查摸底、研究分析和筛选工作,将监察范围逐步规范,最终确定监察对象为3746名。
充分履行职责,离不开有效管用的监督方式。实践中,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手段,着力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以便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情况。太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李吉山告诉记者,谈话函询、走访了解、分析研判联系地区或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已成为太原市纪委监委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在山西省临汾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监委能更好地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加强日常监督。
推动监委监督与其他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试点地区的普遍做法,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拓展监委的监督效果。目前,三个试点地区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将监委监督的触角延伸到驻在单位工作一线。浙江省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前提下,统筹调配纪委监委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山西省探索建立了派驻机构、巡视巡察机构联动监督机制,畅通问题线索移送渠道,做到监督常态化、严要求。
调查是监委最有威慑的监督手段。对调查职责的履行,主要是在对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上。目前,试点地区按照应试尽试原则,充分用好12项调查措施。仅在查处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梁争平一起案件中,山西省纪委监委就使用了11项措施,顺利完成该案调查。
为规范这些调查措施使用,试点地区坚持宽打窄用,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调查取证,细化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针对不同调查措施设置不同审批程序。北京市研究制定36项制度,涵盖组织决策、执纪执法、监督制约等多方面。山西省制定了包含《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审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和《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的“4个一”工作制度体系,其中对12项调查措施的使用和55种常用文书进行了规范。以询问为例,山西省规定,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证人到达后应填写《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由审查人员、陪同人员、证人签名。询问结束后,由上述人员再次在《谈话(询问)对象交接单》签名,办理好交接手续。
留置是监委履行调查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关注的改革热点。实践中,试点地区普遍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就留置的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留置场所和时限、审批权限和程序、留置场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作了制度规范,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思路。今年1至8月,三个试点地区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付光政看来,对各种调查措施进行程序性规范,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是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调查过程中。山西省清徐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侯煜青认为,这种内部制约杜绝了一个人说了算,是对监委干部的保护。
监委是政治机关,履行职责带有政治性。在调查中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也的确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查办梁争平一案时,山西省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并未首先对其违法犯罪事实展开讯问,而是先做思想政治工作,唤醒其党性、良知。在政策的感召下,梁争平主动交代了组织并未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使案件取得很大突破。“真不能小看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大威力。”一名参与查办该案的同志认为,监委履行职责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履责的一项具体手段,必须用好用足。
监督、调查的实效,需要依靠对监察对象的处置来体现和保障。实践中,试点地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谈话函询、处理、建议、问责、移送起诉等方式,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又保持了反腐败高压态势,体现了标本兼治。时利敏告诉记者,那次谈完话后,接受谈话的这位公职人员很受感动,认为这给她提了醒、敲了警钟,是对她的帮助和爱护,更认识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就要秉公用权,严格要求自己。而在时利敏所在的山西,今年前十个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置33702人次,同比增长16.8%,其中分别运用第一、二、三、四种形态处理21381人、9723人、1815人、783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探索无止境,履责再出发。三个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方面已迈出坚实步伐,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诸如监督有待做细做实、把握政策能力还需提高、纪法和法法衔接有待磨合等问题,亟待在今后实践中加以解决,推动监委履责更充分、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