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至此,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在这一过程中,试点地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产生监察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改革顺利推进起好步、开好头。
依法设立监察委员会,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深远谋划和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监察委员会是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从机构设立、人员配置、职能调整等方面,都坚持于法有据的原则,通过人大选举,依法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效能。有专家认为,依法设立机构,标志着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反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
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大选举和任命,是依法设立最重要的环节。试点地区全面准确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统筹谋划各项工作,确保机构设立与地方人大会议在时间上实现紧密衔接。北京市坚持市区统筹、压茬推进,市监委于今年1月20日依法成立,16区各加开一次人代会,各区监委于4月19日前全部依法成立。山西省把省市县人大换届和依法产生监委调整到第一季度完成,为后续工作争取更多时间。浙江省根据省级、县级先于市级召开人代会的实际,确定“先省、后县、再市”的组建思路,既发挥省级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作用,又避免为选举监委主任专门加开人代会的情况。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试点地区均明确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产生后必须进行宪法宣誓,并对宣誓场所、宣誓人员着装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宪法宣誓是一项庄严的程序,既能强化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意识,也是监委权威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北京市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表示。
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设立全过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时时处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三个试点地区党委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党委书记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试点方案在党委领导下研究并审议通过,人员配置由党委研究决定,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党委统筹协调解决。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采访中,试点地区同志普遍认为,改革能取得预期成效,最根本的是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关键在各级党委扛起责任。在山西省娄烦县人大会议期间,会议主席团先后举行两次会议,传达中央精神及上级党委、县委有关要求,把人大代表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将选举区监委主任的议程安排、筹备方案等,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予以实施。山西省忻州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主任栗艳秋告诉记者,“通过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组织提名人选均顺利当选,监察委员会设立工作圆满完成。”
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和人民意愿高度吻合。在采访的多个地方,记者了解到,党组织提名人选均全票通过,“坚决拥护”“完全赞成”成为人大代表发言中最常出现的词语。“这得益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山西省原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尚茂生表示。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面貌焕然一新,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人民群众看在眼里,喜在心上,更坚定了一心一意跟党走的信心。山西省太原市人大代表、娄烦县二中教师王慧说:“投上神圣的一票,包含着对党中央的无比信任,寄托着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深切期待,蕴含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无限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