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切实扛起政治责任,深入实践“四种形态”,既从严“惩”又力促“治”,绷紧纪律之弦,体现严管厚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发展深化。
以“四种形态”为路径,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
102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45名拉票贿选,参加投票的61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23人收受钱物……2016年,辽宁拉票贿选案经巡视“揭盖”后震惊全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省在严肃惩治“极少数”的同时,注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省共诫勉谈话1251人,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8021人。
如今,像辽宁这样的做法正在成为常态。然而曾几何时,一些党组织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一些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惯于把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损害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问题为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严明党的纪律,不能空喊口号,而是需要实实在在的抓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王岐山同志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正式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共性特点和规律,“四种形态”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为把纪律挺在前面规划了方法路径,提供了重要遵循。
“四种形态”既是思想观念的创新,也是执纪监督的深刻变革。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各道防线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彰显了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
在近两年的实践中,各级党组织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推动“红脸出汗”渐成常态;各级纪检机关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深化“三转”方向,监督理念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工作布局从“查少数”向“管多数”转变,审查重点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审查方式从“求大求全”向“快查快结”转变,处处体现深化标本兼治的要求。
科学的理论从实践中来,并进一步指导实践。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化下来,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安排。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更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进一步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践行“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运用“四种形态”,是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无论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各级党委来统揽全局和领导实施。
破法必先破纪,破纪必有苗头。如果在出现苗头时,党组织能“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很多违纪违法问题就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践行“四种形态”,关键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努力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让党员干部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坚实基础。
把功夫下在平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才能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江苏省南京市每周都会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发送廉政短信,并充分运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综合分析研判。山东省淄博市通过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开展述责述廉等方式,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敢于拉下脸来、主动“批评”监督。
用好第一种形态贵在坚持。在这方面,越来越多的地方不等不靠,在不断纠正偏差、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注重把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如江苏省南京市印发《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若干规定》,海南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推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规范化、长效化、常态化。
党要管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有关党组织切实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敢于面对问题、指出问题、改正问题,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实起来、正常化。辽宁省沈阳市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开展挺纪在前、严守底线“集中谈”,并要求谈话对象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出书面整改承诺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天津市则要求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民主生活会上予以通报。一些已经参加过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干部讲,现在党内生活比以往严多了、“辣”多了。
按“四种形态”要求深化“三转”,让监督执纪更精准有效
作为一名“老纪检”,海南省万宁市纪委副书记刘运平发现,自己的工作正因实践“四种形态”而发生明显变化:“以前主要精力放在办案查人上,现在约谈函询和轻处分正在成为工作的重头。”从“盯违法”到“盯违纪”,各级纪检机关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深化“三转”的方向,既转变观念、克服惯性,又转变方式、提高能力。
中央纪委以上率下,将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2016年已办结的77件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中,按第二和第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57件,比2015年增长90%;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20件,比2015年减少56.5%。发布中管干部违纪问题通报时,“严重违纪违法”的字眼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是“严重违纪”;“受贿”表述也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纪言纪语所替代。
2016年8月至9月,中央纪委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召开实践“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常态化、日常化。各地区各部门以纪律为尺子,将“四种形态”要求贯穿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推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深度转型。福建省纪委对库存线索全面清理,通过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做到存量起底、增量归零;吉林省纪委通过“走读式”谈话开展纪律审查,做到夯实基础、用活策略;湖北省纪委把执纪审查的过程变为审查对象思想转变、逐步被“唤醒”的过程,做深做实思想政治工作……
运用好前三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第四种形态。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不敢”氛围,讲纪律就有人听,抓纪律就有力度,实践“四种形态”的效果才能得以保证。各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在发现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后,山西省委没有因为11个地级市已经查处了4名市委书记而放缓纪律审查的节奏和力度,坚决查处了这一贪腐的典型、顶风违纪的典型、为官不为的典型,同时查处了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系统性、区域性腐败的问题。
为客观反映“四种形态”的实践情况,中央纪委还研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各地对“四种形态”的较好运用,使“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结构性特征初步显现。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
制度是纪律建设的利器,具有治本作用。正式写入党内法规的“四种形态”,未来将进一步发扬光大,深化标本兼治,有力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