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2日,在中央追逃办的统筹协调下,经中国和新西兰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潜逃海外15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第5号闫永明回国投案自首。
2016年12月2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闫永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29亿元。
人赃俱获,罪罚兼备,对闫永明的追逃追赃,可谓大获全胜。而这一胜利,凝聚着中央追逃办、公安部、吉林省追逃办、吉林省公安厅、专案组等多个单位的心血和汗水。
组建专案队伍,查清犯罪事实
闫永明,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01年11月潜逃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2002年4月29日,吉林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对闫永明依法立案,并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侦工作,及时查明了犯罪嫌疑人闫永明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然而由于闫永明已潜逃国外,司法程序进展缓慢。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外事活动中亲力亲为推动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合作。高层的关注和推动,使中新两国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打开了新局面,为强化对闫永明的追逃追赃铺平了道路。
紧盯重点,扭住不放。中央追逃办成立后,即把追回闫永明作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2015年4月闫永明被列为“百名红通”第5号嫌犯。为推动闫永明案件,中央追逃办统筹谋划,通过定期调度、专题会议、现场指导等形式,协调公安部和吉林省方面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和力量,攻坚克难。
贯彻落实中央追逃办的部署要求,吉林省追逃办迅速协调省公安厅成立“4·29”专案侦办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通化市公安局抽调50名精干警力组成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对闫永明的追逃追赃工作。期间,吉林省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省委专门召开常委会听取闫永明案件进展情况报告,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作出批示,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使对闫永明的追逃追赃进入了“快车道”。吉林省追逃办先后6次听取专案组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各部门形成合力;吉林省公安厅党委7次听取专题汇报……紧锣密鼓地侦查,完全查清了闫永明的违法犯罪事实。
加强国际警务协作,挤压生存空间
对闫永明的追逃追赃,之所以能够实现人赃俱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新之间的国际警务合作顺畅高效。
发现闫永明潜藏在澳大利亚后,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吉林省公安厅与澳大利亚警方开展了一系列警务合作。2005年5月,澳大利亚警方根据我方提供的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证据材料依法扣押冻结闫永明所属资金337.4万澳元(合1936万元人民币),并于2007年6月全部返还中国。
闫永明逃到新西兰后,在中央追逃办、公安部的直接组织领导下,吉林省公安厅就追缴赃款、引渡闫永明与新西兰警方开展警务协作。
经过协商,新西兰警方先后7次派员到吉林省调查取证,了解闫永明在我国涉嫌犯罪情况。我方向新西兰警方介绍了闫永明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并移交了相关犯罪证据以及文书等资料,并就案件事实、引渡追赃等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协商。据统计,仅围绕新西兰警方对闫永明的反洗钱调查,我方就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向新西兰警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达30000余份。
扎实的证据材料有力推动了案件的进展。新西兰警方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法庭批准依法查扣、冻结闫永明相关资产近3500万新西兰币(合1.7亿人民币),并以涉嫌洗钱罪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有效挤压了其在新西兰的生存空间,为促其退缴赃款和回国投案接受审判创造了有利条件。
32次正面交锋,促其归案自首
生存空间受到挤压,闫永明内心已经开始惶恐不安。
为促使闫永明早日回国投案接受审判,经公安部与新西兰警方协商,2016年5月、6月、7月,吉林省追逃办先后3次率专案人员,参加中央追逃办、公安部工作组赴新西兰,在新西兰警方的配合下,直接与闫永明面谈劝返。
拒不配合工作,拒绝认罪、拒绝退还赃款、拒绝回国……接触初期,闫永明对专案组的抵触情绪十分强烈,对回国投案自首的宽大政策完全听不进去。
工作组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了摆事实讲法律,坚决打消其侥幸心理的策略。依据前期侦查成果,专案组严肃地指出了闫永明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并向其讲解涉嫌犯罪的罪名及追诉标准和判处刑期。专案组掌握的一系列铁证,彻底打掉了闫永明的侥幸心理,使其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之后,专案组乘势而上,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回国投案自首、主动退缴赃款的宽大政策,有理有据地为其分析拒绝配合的结果。经过32次正面交锋,工作组通过讲证据、讲法律、讲政策、讲后果,严厉“敲打”与苦口婆心并用,终于使闫永明认识到,回国投案、退缴赃款是最正确的选择。而在此过程中,新西兰警方始终依据新方法律,帮助工作组做好法律解释等工作。
2016年11月12日,随着从新西兰飞来的航班降落在首都国际机场,潜逃海外15年的闫永明结束了逃亡生涯。闫永明归案再次表明世界上没有“避罪天堂”,即使把钱带出去,迟早也要被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