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投身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战斗在正风反腐第一线,见证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形成。我们特约请辽宁、四川两位纪检监察干部,讲述他们亲身经历的反腐故事,分享来自工作一线的心得体会。
在纪检监察战线工作多年,我曾参与查办过涉案金额十几亿的“大案”,也曾查办过案情复杂、关系交织的“要案”,对铁岭市委原书记吴野松的审查,却让我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工作体会。作为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辽宁拉票贿选案后,省纪委查处的第一个市委书记,吴野松案件可以说是辽宁一个时期政治生态恶化的缩微。
曾任鞍山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党组书记、厅长,铁岭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的吴野松,是名副其实的“一方大员”。2016年初,在接到反映吴野松的问题线索后,我室特别重视,认真分析研判。这些举报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企业家交往过密,特别为某企业家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生活作风问题,婚外有家,并有一私生子。举报信中,相关涉案人员有名有姓,具有极强的可查性,经审批,初步核实工作很快紧锣密鼓地展开。
经多方渠道了解,吴野松在曾任职的鞍山、铁岭等地干部群众中口碑不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经常在私人会所聚餐,尤其是每个周末都从铁岭驱车前往鞍山一处非本人家庭住所,一呆至少半天。经进一步核查,确实如举报信所说,吴野松的情人带着孩子在鞍山居住,而且房子车子也是找企业老板提供的。当我们对第一个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举报信中对涉案企业老板的姓名仅是音译,这一“音”之差无形中增大了工作量。经过数天排查,我们终于精准“定位”到那位在铁岭投资办了几家企业的老板,并侧面了解到,吴野松与之确实交往过密,两人还有个共同爱好——集邮。
在初核的同时,中央纪委转来吴野松为跑官要官向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行贿等问题线索。经我们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吴野松向王珉行贿的1980年版生肖猴邮票、“祖国山河一片红”等珍贵邮票,就是这一企业老板为感谢吴野松对其企业的“支持”所送。吴野松最初却以“邮票系父亲赠予”为借口进行搪塞,想趁机蒙混过关。
当时正值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期间,又逢各市新一届“两委”班子换届,结合问题线索,我们坚持用从严治党的尺子来衡量“树木”与“森林”,把查办腐败案件、严肃政治纪律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结合起来,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坚决把隐藏其中的“烂树”连根拔掉,防止病毒蔓延。对于问题严重的腐败分子,“打”和“拔”要起到震慑、警示效果。2016年8月,省纪委决定对吴野松进行立案审查,这对他来说仿佛晴天霹雳。
在步步为营的谈话攻势、细心缜密的教育感召和扎实证据的精准打击下,吴野松如实交代了其违纪问题。经查,吴野松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利,大肆敛财,多次收受30余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仅为上述企业老板在承揽工程、煤炭销售中大开方便之门,就多次收受他所送人民币数百万元、200余平米房产一套以及诸多珍贵邮票等。
随着案情的推进,我们深刻感受到,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大肆买官卖官的吴野松,是当地政治生态不折不扣的“污染源”——他向王珉行贿买官,多次送给王珉巨额财物;收受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苏宏章拉票贿选财物。同时,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大肆卖官,先后收受几十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把一把手的选人用人权力“发挥”到了极致。一段时间内,在吴野松的恶劣影响下,铁岭当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大搞人身依附。
吴野松案件仅涉省管干部就有十多人,如葫芦岛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戴炜(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曾任铁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向其行贿10万美元;铁岭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志勇(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向其行贿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等。除此之外,还涉及吴野松长期工作过的铁岭、鞍山两市党员干部数十人。
2017年2月,吴野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我们对涉案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准确认定违纪事实和性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情节和认错态度表现、时间节点、违纪数额等具体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对十八大之后、职务请托和非正当利益请托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凡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决不姑息,坚决打回“原形”。
辽宁省委在全省通报了吴野松违纪违法案件,案发地区铁岭还专门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当听到当地干部说“过去提拔干部看你有没有人,有没有钱;现在看你干不干事,干不干净”时,我深刻地体会到,通过严格执纪清除“污染源”,纯洁的是一方风气,净化的是一方水土。我们的工作不能只盯着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个体,更要着眼于全部党员干部这个整体,要对照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七个有之”,查找在本地区的突出表现,准确把握政治生态的“树木”与“森林”状况,坚决当好维持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护林员”。
(讲述人:辽宁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王传国,孙玥、闫玉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