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的指针拨回到一年前——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成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一年来,各级党组织把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逐步把制度规范转化为思想和行动自觉,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渐成常态,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中央以上率下,严格执行树标杆
问责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对问责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求“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党中央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中的失职失责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
总结问责实践经验,问责条例应运而生,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它既是以往经验的总结,也是新实践的开启。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心怀强烈的责任担当,从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问责条例时强调“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到十八届六中全会上要求“强化监督问责,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再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一次次就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向全党提要求、作部署。
王岐山同志对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高度重视。问责条例出台后,他第一时间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的署名文章,对纪检机关贯彻执行条例提要求、作部署,强调“决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在中央单位巡视工作座谈会上,他强调,中央部委党组(党委)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责任担当找到症结,对不担当不负责、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必须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把“以强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作为今年七项重点工作之一,强调“要敢于问责、曝光典型问题;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年来,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持续加大问责力度。辽宁拉票贿选案共查处955人,其中中管干部34人,包括时任省委书记王珉、时任省纪委书记王俊莲在内的多名中管干部被严肃问责,体现了“不因人多而法不责众”的要求。民政部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包括原党组书记李立国、驻部纪检组原组长曲淑辉在内的4名党组成员先后被问责,体现出“不因位高而网开一面”的要求。一起起案例,一个个数字,在广大党员干部中产生了极强的警示教育效果,也为全党全国树立了标杆。
力度持续加大,问责工作呈现五大特点
随着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问责力度持续加大。分析一年来各地通报的有关典型案例会发现,问责工作呈现出五个特点——
突出政治责任的定位。从最初注重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进行问责,到现在实现6种问责情形全覆盖,特别是加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问责,更加突显政治责任的定位。比如,去年7月,河北多名领导干部因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被停职检查引发舆论关注。严肃的问责警醒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党的领导是具体的,履行政治责任并不空洞,业务、行政问题的背后是政治,要时时处处“看好自家人、管好自家事”。
问责覆盖面越来越广。从区域看,问责工作已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部分派驻机构、中央单位、中央企业;从部门看,覆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村居站所等部门单位;从职级看,覆盖了上至王珉、李立国这样的中央委员,下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广覆盖”体现出问责工作的严肃性,也再次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警钟: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是空话,无论是谁,只要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
“终身问责”初显成效。问责条例一大亮点是明确了“终身问责”要求。落实这一要求,各地在问责时不再把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当作免责的依据。如已被公示新任职的湖北仙桃市委原书记冯云乔,因在处置该市重大群体性事件中领导不力、工作失职,最终被免去其副厅级职务,并终止其提拔任用程序;因未能及时察觉辽宁拉票贿选问题,时任省纪委书记王俊莲即使已退休两年,也同样被问责;曲淑辉虽已调离驻民政部纪检组,但同样无法逃避责任追究。这充分表明,问责没有过去式、空当期,离岗、退休、提拔不再是“免责符”。
更加突出对“关键少数”的问责。问责条例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问责重点。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问责数量比2015年多出近2000人。实践证明,强化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问责力度,能更好地督促其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使其在党的事业中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以上率下的作用,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
通报曝光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2016年12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31个省(区、市)纪委网站公开通报了296起问责案例,涉及549名领导干部,以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为界,之前约6个月通报85起,涉及201人,之后约5个月则为211起,涉及348人。对比可见,通报曝光力度在进一步加大。对问责典型案例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体现了问责的刚性,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信号,也有利于党内、群众和舆论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一年来,“四种形态”要求在问责工作中得到体现。以天津为例,在今年第一季度被问责的118名党员领导干部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57名,占比48.3%;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52名,占比44.1%;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名,占比5.9%,既体现了党内问责的政治性,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与以往问责多是批评教育或内部提醒形成鲜明对比,体现出问责的严肃性。
认真履行责任,让制度落地生根
制度执行的过程,就是强化“四个意识”、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过程。一年来,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使问责步入制度化、常态化轨道,将“责任”二字深深刻印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学习是执行的前提。问责条例出台后,各级党组织把学习宣传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先手棋”。湖北、福建、贵州、国开行等地区和部门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学习问责条例,将其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在江西抚州,该市采取“书记教书记”的方式传导责任,由市委书记面对面给1000余名党政领导干部点问题、教方法、指方向,既是以身作则,又是层层加压。
结合实际将问责条例细化具体化,是做好贯彻落实的关键。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16个中央部委制定了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和措施。天津市的实施办法将巡视反馈的“潜规则盛行,奉行圈子文化”等内容列入问责情形,使问责更具针对性;福建省的实施办法不仅将问责情形细化为22种,还对问责程序加以规范,使问责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不少地方还针对问责过程中被动问责、选择性问责等问题,创新方式方法,让制度真正发挥利器作用。湖南长沙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在调查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同步启动对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履责调查,既缩短了问责启动周期,也避免了“事后问责”。江苏常州金坛区纪委坚持“提级检查”,对基层自办的问责案件定期梳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轻问责、漏问责现象,倒逼基层扎实做好问责工作。
党内法规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问责条例必须与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利器的作用。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据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这正体现出党内法规的贯通,能更好地发挥制度笼子的综合效应和治本效果。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执行问责条例没有休止符。一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问责条例,推动问责工作更加规范有力,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也存在党的工作部门问责力度较弱、一些地方对问责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有的实施办法针对性差、向基层压力传导不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还须进一步加深对问责条例的学习理解,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让问责条例在督促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充分释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