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7年第11期

社论

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形成风清气正政治生态重要论述摘录

全面从严治党这五年

“零容忍”铸就反腐败压倒性态势

兑现党内监督无禁区的庄严承诺

学有所悟

没有健康严肃的政治生活,就不会有良好的政治生态

选对人用好人、好中选优必须严把政治关廉洁关

守纪律首先要严守政治纪律

学习体会

以换届为契机 疏浚干部源头净化政治生态

把好政治关廉洁关 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专题  严明换届纪律 净化政治生态

严明换届纪律 净化政治生态 

把党中央赋予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

政治关不过,余关莫论

“全面体检”严把关

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坚决说“不”

辽宁:打赢正风肃纪攻坚战

吕梁:以换届为契机净化政治生态

南充:架起换届纪律“高压线”

● 书记说纪 ●

找准职责定位,把好换届纪律关

● 特写 ●

冯委员的“婆婆嘴”

发现人选有举报反映之后

资料:“数说”严明换届纪律

《工作规则》解读

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实招

半月杂谈

不等不靠,说到做到

燕阁观察

端午节前通报释放啥信号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不让“能力不行”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严查诬告也是净化政治生态

“选择性腐败”不过是“掩耳盗铃”

让“羡腐”的亚文化没有市场

实践探索

广西作风建设名片越擦越亮

基层正风反腐

透视扶贫领域“蝇贪”常见的六种表现

虚报冒领难逃法纪惩处

“四风”监督哨

借道旅游已是错 试图掩盖更不该

监管权力做人情 处分期内再踩线

释疑答问

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广角

监督执纪助力脱贫攻坚

严明换届纪律 净化政治生态

关键词解

追逃故事

重压之下,他选择回国自首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古语今悟 ●“学思践悟”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居室以勤俭为本 力田与孝弟同科

说文解字 ● “官”:各守其事 尽职尽责

家训品读 ● 陈龙正治家:重蒙养 善自治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徐特立家风:每一时都不要只为自己着想

清风文萃

我的家风故事“刻板”父亲对我的影响

 
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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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

  2014年7月,张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2016年2月,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法院判决书载明:2006年12月至2013年11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60万元。2008年5月,张某违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下属公司改制过程中违规审批,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A市纪委于2016年3月收到上述法院判决文书,4月决定对张某立案审查,5月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张某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其党纪处分。有同志认为,张某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应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有同志认为,张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涉及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结合实践,我们经研究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对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办理程序。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核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将案件转交纪律审查部门,由纪律审查部门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予以审查。结合本案,A市纪委依据法院判决书给予张某党纪处分,不需进一步调查,应由审理室直接受理,提出处分建议并按程序呈报审批,无需再办理立案手续。

  关于违纪事实的表述。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均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据此,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审理文书可直接引用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本案,违纪事实部分表述为“经审查,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张某存在以下受贿犯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问题”,并根据判决文书对违纪事实予以概述。

  关于纪律条规的适用。应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生效时间来确定,而不是根据被处分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具体到适用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结果,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党员犯罪不被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单处罚金的情况。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根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研究提出具体的党纪处分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实践中,上述人员中具有党员身份的,应一并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是党员犯罪被判处主刑,或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党组织在处理时,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结合本案,考虑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6年以后,张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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