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这项工作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避免“查出什么算什么”的问题。《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扎紧了制度篱笆。实践中,初步核实工作怎么开展?如何防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个人说了算?本期我们将继续通过模拟案例,一起了解《工作规则》对初步核实环节所作的规范。
在第5期《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中,我们提到,对反映市委委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冬违规使用公车的问题线索,某市纪委承办部门提出了初步核实的处置建议;第6期《谈话函询怎么开展》中提到,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在对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进行谈话后,赵森主动交代的某私营企业主支付其子交通、住宿费用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按照《工作规则》关于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规定,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有关张冬、赵森问题线索的进一步处置,就交由市纪委执纪审查室负责。
履行审批程序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涉及张冬、赵森的问题线索,市纪委执纪审查室研究了拟核查的重点人、重点事、突破口、取证的主要方法和路径,分别提出了初步核实的办理意见,写明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拟开展初核的理由和方式等内容;制定了开展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列明核查组成员组成、核查的主要问题、主要工作思路和步骤、主要核查措施、相关纪律要求、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执纪审查室将初步核实的办理意见并附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报市纪委书记审批。考虑到张冬、赵森属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市委书记批准。
[名词解释]
核查组——指针对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纪检机关承办部门成立的初步核查和核实工作的小组,主要任务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并如实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监督看点
严格审批程序是约束,也是保护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障,工作就可能偏离方向。作为纪律审查的关键环节,初步核实是发现违纪行为的手段,直接关系着问题线索下一步的走向。《工作规则》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事先报告、注重程序,旨在强化管理,减少随意性,防止在初步核实中“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也防止出现先斩后奏、搞倒逼、“反管理”等现象。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披露袁卫华“卖案情”甚至泄露重要问题线索的初核方案,就是无视程序、不守纪律的表现。因此,对纪检干部来说,强化程序观念,严格按程序办事,既是约束,也是一种保护。只有讲程序、守纪律,才能确保初核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跑风漏气、泄露秘密。
收集证据
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必须用证据说话。《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核查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的各项措施,概括起来,可分为“面对面”和“背对背”两种方式:与被核查人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就是“面对面”直接收集言词证据的方式;与其他相关人员谈话、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印文件账目档案等,就属于在被核查人未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言词、实物证据的方式。
初核工作是对反映的主要问题开展核查,不同于立案后的全面审查,应当对核查的问题有所侧重,围绕主要问题收集关键证据。鉴于网络举报中反映张冬违规使用公车的时间、地点、情节等一应俱全,并附有相关照片,目前掌握的情况已比较具体,经批准,张冬问题核查组决定安排2名同志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在市纪委的谈话室里,张冬如实交代了当天驾驶公车前往光明大饭店参加婚宴的情况。与此同时,核查组的另2名同志前往光明大饭店,调取了停车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该公车的确在当天出现在停车场;与公车司机、参加婚宴的其他人员谈话,证实张冬的确参加了婚宴。
鉴于赵森的问题是在之前对其谈话时主动交代的新问题,为避免“打草惊蛇”,经批准,赵森问题核查组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收集证据,重点核查赵森与私营企业主的交往是否正当。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核查组的2名同志首先找到私营企业主王某,了解其与赵森的交往情况。谈话中,王某说明了支付赵森儿子交通、住宿费用问题,并且说明他之所以愿意掏钱买单,主要是为了感谢赵森帮助其承揽全市中小学操场跑道改造项目。在此之前,他还多次在高档餐饮场所宴请赵森。“逢年过节就去他家走动走动,给他儿子包点压岁钱什么的。听说赵局长爱好风雅,去年春节我还送了一幅名家书法给他。”王某详细回忆了每一次宴请赵森、给他送礼的情景,核查组同志均将之记录在谈话笔录中。随后,核查组派2名同志到市教育局查阅复制了有关中小学操场跑道改造项目的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到市委组织部调取了赵森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银行方面查核了赵森的个人存款情况和资金往来情况。
监督看点
既充分“授权”又严格“限权”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为此,《工作规则》整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对接,对初核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措施作出详细规定,既充分“授权”,又严格“限权”。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到的“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是原先规定所没有明确的,体现了提炼有效做法和管用实招的精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工作规则》强调初核措施需在“经批准”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意在防止擅自扩大权限,避免初核措施“滥用”“乱用”,保障被核查人权利,降低因措施使用不当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
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根据初核掌握的信息,两个核查组分别据实撰写了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向执纪审查室领导进行了报告。
按照《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关于初步核实的处理建议,应当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结论,用党规党纪的尺子衡量,依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下一步工作建议。接到初核情况报告后,执纪审查室召开会议,对初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张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属实,同意核查组提出的“对张冬采取拟立案审查”的处置建议;认为赵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等,属严重违纪问题,而且涉嫌犯罪,同意核查组提出的“对赵森采取拟立案审查”的处置建议。
执纪审查室将两份初核情况报告报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后,报市纪委书记审批,还向市委书记作了报告。
[名词解释]
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指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等。
监督看点
层层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
经过初步核实后了解的情况,最终要通过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这一书面形式加以体现。《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初核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时设置了不同层面的监督机制,防止初核情况报告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核查组层面,要求“全体人员签名备查”,使每个核查组成员的意见都能见字留痕;在承办部门层面,要求“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提出处置建议,而不是简单地以核查组的处理建议代替;在审批层面,改变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初核情况报告“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的规定,明确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增加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通过这些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工作规则》在初步核实环节细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意见或者人为干预影响等,防止以案谋私、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