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到今年,全国各地陆续开展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党的十九大代表选举工作也已启动。随着换届工作的推进,一大批作风优、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但是,也有极少数干部虽已进入提拔任用程序,可最终却因触碰纪律红线未能履新。让我们从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档案造假被发现
案例:2016年5月,湖北省孝感市委组织部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显示,时任汉川市委副书记的洪永旺拟任安陆市委副书记,提名为安陆市政府市长人选。公示期过后,洪永旺却因存在档案造假问题,没能进入后续任用程序。据了解,洪永旺实际出生于1982年,1996年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就借用他人学籍复读初三,出生年份也随之改为1984年。问题查实后,孝感市委终止了洪永旺的任用程序,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其违纪行为在全市通报。
干部人事档案记载着干部的基本信息,是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依据。然而,有的党员干部为了在提职、竞聘、调岗等工作中比其他人更有优势,不惜想尽办法在档案中“做手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档案造假问题看,有已落马的省部级“大老虎”,也有科级干部;造假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篡改年龄高达11次,甚至有的除了性别之外,其余信息都是假的。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即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工作经历以及干部身份,往往是档案造假的“重灾区”。
实事求是填写档案资料,对党员干部来说是基本要求。上述案例中,洪永旺明知自己的出生年份与实际情况不符,却既不及时更改,也不主动向组织汇报,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要求“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档案造假问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免职、降职等处理。即便进入公示程序,存在这样的问题,同样会受到处理。
隐瞒个人重大事项被处理
案例:2016年4月,湖南省怀化市某县一名局长拟提拔为县政府副县长。进入考察阶段后,按照“凡提必核”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其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核查。然而,核查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他漏报了2套面积分别为146.3平方米、57.27平方米的房产。最终,这名干部不仅被终止提拔程序,而且被诫勉谈话,1年内不得被提拔或重用。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属于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
在近两年的换届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全部进行重点抽查。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已有12.5万名干部因不如实报告受到处理。
分析不如实报告的原因,除漏报外,更多的还是不想报告、故意隐瞒。比如,因受贿8891万元被查处的广东省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征收储备处原副处长黄华辉,就曾对家庭财产情况隐瞒不报,他说:“因为我是公职人员,如果名下有那么多财产会引起调查,所以想办法去回避”。党员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接受组织的监督管理,是对党忠诚老实的具体表现。给对组织不坦诚、不忠诚的干部来个“急刹车”,既彰显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刚性,也告诫全党“全面从严治党”决不是一句空话。
信访举报问题被查实
案例:2016年5月3日,福建省华安县委组织部发布的差额考察公示中,公布了邱战海拟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信息。然而,5月4日,县纪委就收到一封反映邱战海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信。经查,邱战海在担任新圩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期间,利用协助分管境内漳永高速建设的职务之便,违反工作程序,擅自要求某标段项目部使用由其介绍的供应商提供的红黏土。随后,邱战海从该供应商处分得6万元利润。问题查实后,“带病”的邱战海任职程序被终止,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提拔一名“带病”干部,就会令一大批埋头苦干、清正廉洁的干部寒心,严重损害党的干部选拔制度的公信力和党纪严肃性,对政治生态的污染难以估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落实党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的要求,在换届工作中,纪检机关对拟提任干部的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及时调查核实,既要把像邱战海这样有“硬伤”的干部挡在门外,防止“带病提拔”,也要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没过关
案例:2016年11月,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杨某某被确定为拟提拔人选。随即,区委组织部门向区纪委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区纪委经审核后,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写明:该同志因在2016年环保工作中履责不力,于当年8月被区纪委诫勉谈话。听取区纪委的意见,组织部门取消了杨某某提名资格。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要求,纪委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均对纪检机关“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作出具体部署。《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杨某某从被诫勉谈话,到拟调整职务,仅相距三个月。因此,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发挥“把关”作用,对其拟提职程序“一票否决”。
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委应把工作落到日常,拉长耳朵、瞪大眼睛,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建立和及时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活页夹”,及时准确分析研判处置问题线索。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了解干部,审慎稳妥、准确及时对干部作出评价。
违反换届纪律被查处
案例:2016年底,陕西省西安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钟健能为谋取副省级岗位,在省委换届考察前向多人拉票;收受他人所送提货卡并送给其中个别拉票对象,影响恶劣。问题查实后,钟健能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
去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换届中要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违反换届纪律现象发生。新修订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第七条中强调,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要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等等。
从钟健能的工作履历中可见,他在中央组织部、陕西省委组织部、西安市委组织部都有任职经历,本应对中央关于换届工作的要求和换届纪律相当熟悉。然而,正是这位对维护换届纪律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却在换届选举工作中公然为自己拉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多项党规党纪,其顶风违纪行为给当地换届选举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必然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