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7年第3期

社论

落实规则铸铁军 监督执纪诠忠诚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共中央国务院举行春节团拜会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和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和中央书记处工作报告的综合情况报告》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强调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

学习体会 

不断增强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 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在“看齐”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创造性

专题  学习贯彻七次全会精神“思”与“践”

综述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寻”

看齐紧跟,在行动中见担当

党委担当

省委书记谈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纪委专责

坚持打铁自身硬 树起严格自律标杆

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 努力营造政治上的绿水青山

落实新部署新要求 以新的认识指导新的实践

深入贯彻扎实工作 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把令行禁止作为重大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落小落细落实

打好攻坚战持久战 坚决防止“四风”反弹

坚定理想信念 修好纪检干部的“心学”

必须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 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

不断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持久内生动力

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锲而不舍

《工作规则》解读

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将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

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关键还在“看住人”

学有所悟

问责是落实责任的重要保证

问责必须突出政治责任

强化问责要明确重点和方向

制定制度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

加大问责力度首先从纪检机关自身做起

特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特别关注  新春走基层

一场较真的民主生活会

六甲街道拆违不再难了

在沂蒙红嫂家听家训

啥时候都不能忘本

春色早来气象新

燕阁观察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音所在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腐败一日未除,反腐决不收官

功过不同道,岂有相抵之理

严管是厚爱,纵容是祸害

当领导干部就不能怕得罪人

别再拿“干得越多越容易犯错”当挡箭牌

释疑答问

关于做好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的几个问题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如何处理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天下之本在家

古语今悟 ●“书去四病”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清白传家为上策 四知处事是良图

家训品读柳玭诫子孙:门第高 不可恃

《工作规则》解读之四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本刊记者 白广磊
首页
1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规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处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到了协调衔接。

  《工作规则》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监督的要求,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针对“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工作规则》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的实践创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细化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彰显了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例,两部条例为纪委开展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遵循。《工作规则》吸取上述两个条例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找准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工作规则》把“可以”改为“应当”,把“必要时”修改为“全程”,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扩大了录音录像的范围,更是把以前的弹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今后,审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在实践中衔接配套。党纪处分条例为纪委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尺子,也为《工作规则》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尺子,为使其生威发力提供了支撑。违背了《工作规则》要求,违反了监督执纪纪律,就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比如,针对泄露案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注重纪法衔接。比如,《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这里依照的相关法律就包括行政监察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而《工作规则》在实现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上已预留端口。比如,《工作规则》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