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至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制定《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又一力举,体现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
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
《规则》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这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纪检机关一以贯之的要求,也是制定、实施《规则》的目标所在。
从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灯下黑”问题,到要求“清理好门户”、“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四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作出重要指示。在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纪委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
贯彻中央要求,中央纪委看齐紧跟。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报告中,都把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加以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在七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要求纪检机关“无须扬鞭自奋蹄,绝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征程中,广大纪检干部深入推进正风反腐,着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付出了辛劳和智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极少数纪检干部违背初心,由当初“执纪者”成了现在的“违纪者”,从昔日“打虎者”成为今天的“阶下囚”,欺瞒组织者有之,跑风漏气者有之,拉关系抹案子者有之,以案谋私者有之……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朱明国、魏健、曹立新、袁卫华、钟世坚等人,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这些‘害群之马’证明,纪检干部没有天生的免疫力,纪委也不是天然的保险箱。”与会同志认为,纪检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纪检干部唯一的特殊性就是要求更严,出问题、犯错误更要严肃处理。
全面从严治党,对纪检干部决不例外。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一个个数字,体现了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从严管理、铁面无私的鲜明态度。
“打铁的人得先成为铁打的人。”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纪委驻国务院港澳办纪检组组长李秋芳表示,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正人必先正己,纪检干部必须带头把自己摆进去,执纪者应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
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而《规则》正是在这方面作出的探索和努力。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纪委的中心工作。只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这份光荣的职责。
推进标本兼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规范监督执纪权力的运行,加强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根本上还要靠制度。《规则》就是一部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标本兼治的重要制度。
它的出台,有着鲜明的问题导向。从查处的案例看,纪检干部出问题,除自身原因外,也与有关监督执纪工作制度不健全,制度对权力制约不力有关。以问题线索管理为例,十八大之前,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这就给了少数纪检干部利用问题线索做“交易”以可乘之机。袁卫华就是一例,早在2004年,他就主动向一名副部级干部泄露举报内容,换取不菲的“好处”。
从实践看,现有一些制度已跟不上时代要求。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二三十年过去了,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同时,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持续深化“三转”,频出“实招”,如开展线索大起底,实施五类线索处置方式;转变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本质;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丰富的实践成果为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与时俱进地对有关制度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水到渠成。
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风险隐患,总结实践经验,《规则》应运而生。它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笼子。
翻开《规则》,处处可以看到规范监督执纪权力运行的举措。比如,针对袁卫华等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线索管理中的风险,《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要求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表面上看,这瞄准的是问题线索,是把分散在其他部门的问题线索统一收归、集中管理,实质上瞄准的是“权”,体现了管办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任性。
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认为,过去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强调“赋权”,更多的是赋予案件检查的权力使用,突出工具和方法。《规则》强调“限权”,明确执纪审查“可以干什么”“怎么干才合规”,严格规范纪检机关使用执纪审查权。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规则》着力解决内部权力制约问题,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发挥制度对权力的制衡作用,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提供了重要保障。
强化自我监督,把制度化为行动自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规则》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和工作规范,是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制度化体现,必须认真执行,强化自我监督,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与会同志表示,回去后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传达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觉悟,抓好贯彻落实。
《规则》中出现了“审批”“批准”“报告”等多个高频词,给与会同志留下了深刻印象。事实上,每一个词语背后都压上了一份责任,体现的是程序管理、层层把关。对此,西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杨鑫表示,工作中,从分管领导,到部门主任,再到具体承办人,都要树立“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观念,该报批的报批,该集体研究的就要及时召集开会,杜绝个人说了算,纪委的领导干部一定要瞪大眼睛,严格把关,出了问题就要倒查是哪个环节、哪个人犯错,并给予责任追究。
问题线索是执纪审查工作的基础。分类处置、彻底清理纪检机关所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许传智说,自治区纪委将管辖内的所有问题线索提交纪委书记专题会议讨论后,再行确定处置方式,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干扰。
从查处的案例看,纪检干部被“围猎”的风险很大。落实《规则》要求,管好纪检干部,重在平时、贵在坚持。不少同志认为,必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特别是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对纪检干部同样要运用“四种形态”,该谈话的谈话,该调整的调整,该处分的处分,防止和减少纪检干部犯错。
《规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事实上,确保《规则》落地生根,不仅需要制定实施办法,也需要通过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制度执行相配套的措施,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保障制度充分释放力量。不少同志表示,将结合《规则》,围绕权力制约和自我监督,查缺补漏、破立并举,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发挥制度在加强自身建设上的利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