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
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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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系A市B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经县委批准,B县纪委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问:对王某进行党纪处分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答:对王某进行党纪处分,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主要理由如下:

  (一)违纪事实见面是执纪审查阶段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纪检机关的执纪审查部门负责进行。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明确规定,“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调查组将案件移送审理时须同时附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党纪处分的,是否需要违纪事实见面,《条例》和《细则》未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14条的规定,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因此,该种情形既不需要立案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因违纪被调查处理,也享有申辩、申诉等权利。因此,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有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权利。基于生效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鉴于相关违纪事实已被司法认定,因此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亦不影响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除少数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公开开庭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均公开开庭审理,且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在刑事司法制度设定了比较完善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途径前提下,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并不影响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要求,党员干部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司法机关先处理的,也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后及时作出党纪处分。(2)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如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需转交执纪审查部门立案审查,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再一并作出处理。(3)对于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由执纪审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然后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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