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中共党员,A部C司司长。
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C司某处处长多次虚构会议,套取会议经费用于个人消费,时任司长魏某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11月,中央纪委驻A部纪检组对魏某立案审查。2016年2月,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6月,根据巡视移交线索反映,查实魏某在2015年初还存在违规接受公款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的问题,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分歧意见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对魏某的行为是否要从重处分,讨论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16年之前,按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考虑到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未将该情形规定为从重处分情节,因此,对魏某的行为不应从重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2月对魏某作出处分决定时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应依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魏某的行为从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的义务,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本质上是党员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违背了党员义务。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将此作为从重处分依据,是党章要求在《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2016年2月魏某受到党纪处分时,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已经开始施行,魏某在组织对其立案审查直至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如实全部交代自己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第三,魏某因违纪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至2016年6月在巡视中发现并查实其在受处分前还存在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符合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执纪实践中,对被审查人前一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在2016年1月1日前作出,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又发现其在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一般不宜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