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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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刘×向A县监察局举报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人员违反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无偿将村民集体宅基地和部分耕地收归国有,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开发等问题。A县监察局经调查未发现上述举报的违法问题。之后,刘×又向A县监察局递交请求制止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孙×等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紧急报告。A县监察局认为该举报材料反映的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问题,未发现孙×等人打击报复的证据,并电话答复刘×。2016年3月,刘×对该答复不满,以A县监察局不履行职责为由,向上一级主管机关B市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B市监察局收到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监察机关针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对此,《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

  我们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等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对举报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5号)也已确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已明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内容相同,故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精神,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如《行政监察法》第38条关于申诉的规定。如果允许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则会出现复议机关与申诉复查部门职权交叉现象,不利于此类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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