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郭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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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96起问责典型案例的数量分布、覆盖面、情形性质、处理方式等都可以看出,今年以来尤其是随着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今年特别是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组织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积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严肃问责。截至12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31个省(区、市)纪委网站已公开通报296起问责典型案例,涉及549名领导干部,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要求

  问责数量“越来越多”。296个典型问责案例,在时间分布上呈现出“越来越多”趋势,尤其在今年7月问责条例颁布实施后更加明显,之前约6个月总量为85起201人,之后约5个月总量为211起348人(如图1示)。这充分表明,随着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各地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覆盖面广,体现问责严肃性。从区域看,31个省(区、市)及部分派驻机构、中央单位、中央企业都有通报的典型案例;从层级看,问责案例涉及245个党政机关、10个事业单位、4个企业、9个村居站所;从职级看,上至市委书记,下至基层村(居)党组织负责人,都有被问责的案例。“广覆盖”体现出问责工作的严肃性,也再次警示每一名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决不是一句空话,无论是谁,只要不担当、不尽责,就要被严肃问责。

  “高举轻放”现象大为改观,体现问责“刚性”。被问责通报的549名领导干部中,受党纪处分的人数占问责总人数的71%,其中,党内警告处分24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7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共21人。这与以往问责多是批评教育或内部通报形成鲜明对比。从只有“你知我知”的“口头告诫”,到被公开通报的严肃处分,体现出问责的“刚性”。地方纪委同志表示,按照中央纪委部署要求,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年终盘点”,明确“对不问责的要问责”。这对一些地方和单位改变问责工作的“高举轻放”,无疑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终身问责”初显效力。作为问责条例的一大亮点,“终身问责”在今年的问责工作中初试锋芒。在被问责的549人中,有67人虽已调离原岗位或已退休,但仍被问责。其中引人注目的有今年8月湖北省仙桃市委原书记冯云乔被问责案例。尽管当时冯云乔的提拔公示期已满,但是,因在处置仙桃市重大群体性事件中领导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了恶劣影响,湖北省委决定免去他的副厅级职务,终止其提拔任用程序,另行安排工作。这充分表明,问责没有过去式、空当期,“离岗”“退休”“提拔”也不是“免责符”,不担责,迟早要挨“板子”。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从中央委员到村干部,从下属单位连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到因为下属用公车“顺路”办了件私事被追责,一起起典型问责案例充分体现出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要求,彰显了我们党通过强化问责来压实责任、促进担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也再次警示那些只想要权力、不想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只要自己没问题,就可以平安当官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突显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近一半问责源于作风问题。从数据看,因所在单位或下属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多发而被问责的案例达138起,占案例总数的47%,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7起,公车私用22起,公款旅游15起,违规公款接待、宴请11起。255名领导干部因此类问题被问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占被问责总人数的46%。另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数据,2015年通报的相关问责案例为22起,2014年为5起。这一方面反映出各地各单位作风建设长抓不懈,“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决心和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问责利器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

  对权钱集中部门监管不力是被问责的重要原因。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下属贪污挪用公款、违规套取财政资金、扶贫资金优亲厚友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被问责案例,占比超过1/3,至少有180名领导干部因此类问题被问责。再次证明了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责任也越重的道理,也警示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更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日常教育,严格管理监督,这既是爱护同志,也是保护自己。

  因“习惯做法”栽跟头的达五成多。乘公车执行公务时“顺路”办点私事,孩子结婚邀请同事参加,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这些可能都不是“事儿”,即使看到了,也不会去过问。但如今,这却成为被问责的重要原因。统计显示,56%的问责案例是由于没管住下属的这些“习惯做法”而产生。这也提醒领导干部,是不是“事儿”,不能再靠“经验”和“习惯”判断,而要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对容易踩纪律红线的行为,早打招呼多提醒,否则栽跟头的不只是同志,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因“工作不力”被问责的数量明显增加。因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工作不力、在防洪救灾中“工作不力”等被问责案例,在问责条例出台前后数量比例约为3:7。其中,因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河北省邢台市4名领导干部被停职检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类案例的公开通报,不但回应了许多人的疑惑,即“为什么对行政管理问题,要追究政治责任”,更有力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体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决贯彻和执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是空洞的口号,要体现在“看好自家人、管好自家事”的时时处处。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表示,对下属违规违纪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对要求自己对无法控制的事情负责任,感到“冤枉”。但是,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谓“不知情”,有的是由于制度缺失、程序不严,对下属的违规违纪行为“无从发现”;有的是怠于监督、疏于管理,“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有的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甘当“老好人”,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制止不制止、该报告不报告。由此可见,“不知情”就是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不担当、不尽责的表现,应该被严肃追责。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在实际问责工作中,知情与否,不被作为定性量纪的依据。

  “压力传导”在探索中延伸

  基层领导干部数量约占2/3。在被问责的549名领导干部中,处级以下(不含处级)领导干部有350余人,约占问责总人数的2/3(如图2示)。其中,乡镇干部129人,约占四成,含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乡镇纪委书记,还包括基层站所负责人。这表明,问责条例着力解决的“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问题,正在得到改善。

  结合实际的实施办法陆续出台。截至目前,甘肃、云南、福建、新疆、广东已出台问责条例的实施细则。与此相对应的是,许多市县区也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实施办法,如广西田东县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中的6种问责情形具体、细化为29种,使问责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成绩固然可喜,但数据也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处理轻重不当。有的本应按照直接责任处理,却被按照领导责任处理,有的存在以政纪处分代替党纪处分的现象。二是结合实际不够。条例只有结合具体实际,才能真正发力生威。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看,有的并没有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具体化,有的甚至直接把问责条例中的6种问责情形照搬过来,使具体问责工作缺乏符合实际的标准和依据,可操作性差。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仅靠一部问责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如何发挥问责利器作用,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仍需在实践中探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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