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96起问责典型案例的数量分布、覆盖面、情形性质、处理方式等都可以看出,今年以来尤其是随着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今年特别是问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组织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积极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严肃问责。截至12月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31个省(区、市)纪委网站已公开通报296起问责典型案例,涉及549名领导干部,释放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
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要求
问责数量“越来越多”。296个典型问责案例,在时间分布上呈现出“越来越多”趋势,尤其在今年7月问责条例颁布实施后更加明显,之前约6个月总量为85起201人,之后约5个月总量为211起348人(如图1示)。这充分表明,随着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各地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覆盖面广,体现问责严肃性。从区域看,31个省(区、市)及部分派驻机构、中央单位、中央企业都有通报的典型案例;从层级看,问责案例涉及245个党政机关、10个事业单位、4个企业、9个村居站所;从职级看,上至市委书记,下至基层村(居)党组织负责人,都有被问责的案例。“广覆盖”体现出问责工作的严肃性,也再次警示每一名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决不是一句空话,无论是谁,只要不担当、不尽责,就要被严肃问责。
“高举轻放”现象大为改观,体现问责“刚性”。被问责通报的549名领导干部中,受党纪处分的人数占问责总人数的71%,其中,党内警告处分24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7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共21人。这与以往问责多是批评教育或内部通报形成鲜明对比。从只有“你知我知”的“口头告诫”,到被公开通报的严肃处分,体现出问责的“刚性”。地方纪委同志表示,按照中央纪委部署要求,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年终盘点”,明确“对不问责的要问责”。这对一些地方和单位改变问责工作的“高举轻放”,无疑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终身问责”初显效力。作为问责条例的一大亮点,“终身问责”在今年的问责工作中初试锋芒。在被问责的549人中,有67人虽已调离原岗位或已退休,但仍被问责。其中引人注目的有今年8月湖北省仙桃市委原书记冯云乔被问责案例。尽管当时冯云乔的提拔公示期已满,但是,因在处置仙桃市重大群体性事件中领导不力、工作失职,造成了恶劣影响,湖北省委决定免去他的副厅级职务,终止其提拔任用程序,另行安排工作。这充分表明,问责没有过去式、空当期,“离岗”“退休”“提拔”也不是“免责符”,不担责,迟早要挨“板子”。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从中央委员到村干部,从下属单位连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到因为下属用公车“顺路”办了件私事被追责,一起起典型问责案例充分体现出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要求,彰显了我们党通过强化问责来压实责任、促进担当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也再次警示那些只想要权力、不想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只要自己没问题,就可以平安当官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突显了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近一半问责源于作风问题。从数据看,因所在单位或下属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多发而被问责的案例达138起,占案例总数的47%,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7起,公车私用22起,公款旅游15起,违规公款接待、宴请11起。255名领导干部因此类问题被问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占被问责总人数的46%。另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数据,2015年通报的相关问责案例为22起,2014年为5起。这一方面反映出各地各单位作风建设长抓不懈,“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决心和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问责利器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
对权钱集中部门监管不力是被问责的重要原因。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下属贪污挪用公款、违规套取财政资金、扶贫资金优亲厚友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被问责案例,占比超过1/3,至少有180名领导干部因此类问题被问责。再次证明了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责任也越重的道理,也警示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更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强日常教育,严格管理监督,这既是爱护同志,也是保护自己。
因“习惯做法”栽跟头的达五成多。乘公车执行公务时“顺路”办点私事,孩子结婚邀请同事参加,借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这些可能都不是“事儿”,即使看到了,也不会去过问。但如今,这却成为被问责的重要原因。统计显示,56%的问责案例是由于没管住下属的这些“习惯做法”而产生。这也提醒领导干部,是不是“事儿”,不能再靠“经验”和“习惯”判断,而要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对容易踩纪律红线的行为,早打招呼多提醒,否则栽跟头的不只是同志,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因“工作不力”被问责的数量明显增加。因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工作不力、在防洪救灾中“工作不力”等被问责案例,在问责条例出台前后数量比例约为3:7。其中,因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河北省邢台市4名领导干部被停职检查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这类案例的公开通报,不但回应了许多人的疑惑,即“为什么对行政管理问题,要追究政治责任”,更有力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体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决贯彻和执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是空洞的口号,要体现在“看好自家人、管好自家事”的时时处处。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表示,对下属违规违纪行为并不知情,因此对要求自己对无法控制的事情负责任,感到“冤枉”。但是,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谓“不知情”,有的是由于制度缺失、程序不严,对下属的违规违纪行为“无从发现”;有的是怠于监督、疏于管理,“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有的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甘当“老好人”,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制止不制止、该报告不报告。由此可见,“不知情”就是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不担当、不尽责的表现,应该被严肃追责。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在实际问责工作中,知情与否,不被作为定性量纪的依据。
“压力传导”在探索中延伸
基层领导干部数量约占2/3。在被问责的549名领导干部中,处级以下(不含处级)领导干部有350余人,约占问责总人数的2/3(如图2示)。其中,乡镇干部129人,约占四成,含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乡镇纪委书记,还包括基层站所负责人。这表明,问责条例着力解决的“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问题,正在得到改善。
结合实际的实施办法陆续出台。截至目前,甘肃、云南、福建、新疆、广东已出台问责条例的实施细则。与此相对应的是,许多市县区也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实施办法,如广西田东县制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中的6种问责情形具体、细化为29种,使问责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成绩固然可喜,但数据也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处理轻重不当。有的本应按照直接责任处理,却被按照领导责任处理,有的存在以政纪处分代替党纪处分的现象。二是结合实际不够。条例只有结合具体实际,才能真正发力生威。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实施办法看,有的并没有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具体化,有的甚至直接把问责条例中的6种问责情形照搬过来,使具体问责工作缺乏符合实际的标准和依据,可操作性差。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仅靠一部问责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如何发挥问责利器作用,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仍需在实践中探索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