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员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党的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被称为一把手的主要领导干部,是党政领导集体的“班长”,是一个地方或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的第一责任人,其作风、素质、能力和形象如何,直接决定班子的面貌,影响干部队伍的状况,关系事业发展的全局。
职位越高,权力越大,作用越关键,风险也就越大。现实中,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高危人群。据统计,2015年接受组织调查的37名中管干部中,担任正职一把手的至少有13名,超过总数的1/3,有些被查时虽不是一把手,但许多问题都发生在担任下一级一把手期间。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在2个单位担任一把手期间带头搞不正之风,共有15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案,而且都是其直接下属,系统队伍被严重带坏,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
事实警醒我们,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党章指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党章为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第十七条又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把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突出重点内容。《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一把手来说,这些内容都是其落实主体责任的“必答题”,也就自然成为监督“大考”的重点。比如,政治立场是领导干部立身从政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在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方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是党的领导的具体化,是党的意志的具体体现,需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带头贯彻落实;为党和国家选对人用好人,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敢于担当是领导干部应有的政治品格,廉洁自律是领导干部为官做人的底线;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需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带头抓好。只有把这几项内容抓实,对一把手的监督才算到位。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措施。《条例》作出了多项规定。比如,第十七条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旨在强化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来说,上级党组织的监督直接而权威,因而也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多了解其日常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其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同时,第十七条围绕发挥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分析违纪违法一把手的忏悔录,几乎都谈到班子内部缺少互相监督,小问题没人提醒,大问题无人批评,以致酿成大过大错。实际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负有相互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本着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及时向其提出,做到推心置腹、较真碰硬,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此外,第十七条还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这其实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把个人有关事项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做到心底无私、襟怀坦白,诚心诚意接受监督帮助,习惯于在组织、同志和群众监督下工作生活,善于把外在的监督压力转化为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的内在动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
对一把手来说,外部监督固然重要,但自我约束不可或缺。《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十八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第十四条虽然针对的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但有关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要求,以及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际上适用所有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总之,强化自我约束,是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也是自觉接受监督的底气,是必须下功夫练好的基本功。(郭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