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条例》,切实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为了帮助大家理解领会《条例》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我们组织了系列解读。本刊第21、22、23期已陆续刊登17篇,本期再刊发4篇,敬请关注。——编者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案件表明,一些地方之所以正气不彰、“四风”蔓延、腐败问题多发频发,与当地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自身不正甚至腐化变质关联度极高。在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已经落马的李春城、蒋洁敏就忏悔道,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毁了自己,还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
坚持问题导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突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同时,还提出“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并要求领导干部“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这既对新形势下党的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如何加强自我约束作出了基本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是坚持以上率下这一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实现党的各项任务的组织者,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周边、影响社会。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党内监督的关键监督主体,领导干部只有做到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监督起他人来才能令人信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用实际行动生动说明,坚持从自身做起,以上率下,加强监督才能更有实效。近四年来,从出台八项规定,到制定文件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党中央的率先垂范,有力推动了管党治党各项要求的落实。《条例》强调党的领导干部要强化自我约束,正是对这一生动实践的科学总结。
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实质是要求领导干部加强自律,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标本兼治的重要方式。从哲学意义上讲,自律和他律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可以说,自律是内因,他律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深刻把握自律和他律的辩证关系、推进标本兼治,要在建章立制、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也要在督促领导干部强化自律上作文章。实际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都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和党性上的集中“补钙”“加油”,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固本培元、强身健体,只有体内正气充盈,才能百毒不侵,更加自觉地强化自我约束。
新修订的《条例》结合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生动实践,对领导干部强化自我约束作出了全面、明确、细致的规范。从思想上,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加强党性修养和品格陶冶,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从行动上,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共产党员标准和党的干部条件要求自己,带头践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廉洁自律准则,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自觉抵制和纠正“四风”问题,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从生活上,要把反腐倡廉当做政治必修课来认真对待,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及时提醒纠正他们的错误言行。从工作上,要主动听取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善于在接受批评中成长进步,做到“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又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责任主体。只有强化自我约束,才能养成接受监督的自觉,也才具有开展监督的底气。总之,贯彻落实《条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就要树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自我监督上发挥好“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