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党内监督如果不同党外监督相结合,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仅把“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明确写入总则之中、作为指导思想贯穿全篇,还单列一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具体规定,使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形成协调一致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是龙头,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才能使“内外结合”的力量倍增。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由多种监督形式构成,当前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近年无论是山西出现的塌方式腐败,还是一些地方和领域发生的大案要案、串案窝案,究其根本,首要问题就是党内监督严重缺失。对此,《条例》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经验教训,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构建起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党也深刻认识到,没有外部监督,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因此,《条例》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上,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调动各种力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对党内监督的补充和延伸,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时时处处事事处于监督之中。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协调配合成为刚性约束,有利于监督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此处对党委的要求不仅是“支持”还要“保证”,这再次强调了党委的主体责任。《条例》还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主体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纪执法上的协调配合,作出“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等规定。对各外部监督主体而言,这是监督责任和权力;对需要听取报告的“有关党组织”“同级党组织”而言,就要坚决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过问处理外部监督主体反映的问题。这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实际上解决了以往监督主体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工作各自为战,监督方式不能协调运用等问题,在操作层面打通了党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渠道。值得指出的是,《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写进党内法规,成为我们党加强外部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同时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机制”。这意味着各级党组织不仅要定期听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还要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其监督意见。
贯通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技术新手段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要求。“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回答了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的问题。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也曾鲜明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实践证明,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的有效形式。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四风”取得的成效,查处的一起起腐败案件告诉我们,无论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多么善于伪装,也逃不过群众雪亮的眼睛。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了反“四风”一键通,在网站开设举报专区,一些地方还开发了随手拍APP,群众无论何时何地发现问题都有举报路径,党组织根据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或者违法行为。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使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编织出了一张全天候、无死角的监督之网。《条例》在总结我们党推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各级党组织和监督执纪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党外监督紧密结合,让监督的触角无处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