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有关单位纪律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发布的中管干部党纪处分通报中,上述漠视监督、逃避监督、滥用权力的情节屡见不鲜,凸显了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监督缺位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强调,要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明确措施、形成制度安排,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剑指党内监督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十八大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汲取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反思与教训,将“痕迹化管理”作为务实管用的招数,融入相关条文,保障监督行之有效。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痕迹化管理”通过保留凭据,一方面可以为被监督者保存可供核查、评价的履责情况旁证材料,另一方面也为监督者界定、追究责任提供了有力物证,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增强责任感,郑重对待监督。分析《条例》相关条文,“留痕”的要求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信息提供者提交成文材料,保障有关事项的真实客观、准确无误,以体现其对党组织的忠诚。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第二十四条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报告以及离岗、外出请示报告等,应备有关部门抽查核实;第三十一条则规定组织约谈函询干部时,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认真核实、存档备查。这些条文,为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情况架设了“高压线”。
二是要求负有监督责任的主体以“签字背书”形式,保证核查、评价、整改情况严肃可靠、认真审慎,以体现其对责任的担当。比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领导干部因轻微违纪问题作出说明或者检讨后,要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考察考核中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一般性违纪问题时,被反映人应对函询问题作出说明,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这些条文,是对责任主体的约束和监督,为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扬起了“奋进鞭”。
三是要求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况,确保党组织在倒查追究时有明确依据,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比如,《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为保证权力有序行使构筑了“防火墙”。
这些看似细微的“留痕程序”,却往往是保障忠诚、落实责任、管住权力的管用一招。党的十八大以来,类似实招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屡建奇功。2013年5月,针对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问题,王岐山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严肃处理,并要求当时的国资委纪委、中国铁建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在核查结果报告上“签字背书”。当年10月,该问题查结并公开通报:57人被通报批评,8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领导被诫勉谈话。一时间,“签字背书”成为热词,不少网民群众评价——“‘签字背书’这招够厉害!”
同样,“签字背书”也被引入到巡视监督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在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巡视意见时,一把手要签字接收反馈意见,报送和公开整改情况报告时也必须审核签字。这既是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充分信任,也再次强调了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保证了巡视整改的有力推进。
而在以留痕方式约束权力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斩断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提供了“武器”。2016年以来,福建、山西、西藏、四川、西安等地也相继建立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执纪审查情况记录、报告制度。正在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也将写入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以保障监督执纪的客观公正。
可以预见,《条例》中这些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留痕”招数,定能助力党内监督牢牢地盯住人、看住事,使监督更加有据、有力、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