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条例》实招面面观之四
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本刊记者 杨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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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亲属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有关单位纪律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发布的中管干部党纪处分通报中,上述漠视监督、逃避监督、滥用权力的情节屡见不鲜,凸显了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监督缺位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强调,要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明确措施、形成制度安排,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剑指党内监督突出问题,总结提炼十八大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汲取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反思与教训,将“痕迹化管理”作为务实管用的招数,融入相关条文,保障监督行之有效。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痕迹化管理”通过保留凭据,一方面可以为被监督者保存可供核查、评价的履责情况旁证材料,另一方面也为监督者界定、追究责任提供了有力物证,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增强责任感,郑重对待监督。分析《条例》相关条文,“留痕”的要求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信息提供者提交成文材料,保障有关事项的真实客观、准确无误,以体现其对党组织的忠诚。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第二十四条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报告以及离岗、外出请示报告等,应备有关部门抽查核实;第三十一条则规定组织约谈函询干部时,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认真核实、存档备查。这些条文,为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情况架设了“高压线”。

  二是要求负有监督责任的主体以“签字背书”形式,保证核查、评价、整改情况严肃可靠、认真审慎,以体现其对责任的担当。比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领导干部因轻微违纪问题作出说明或者检讨后,要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考察考核中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一般性违纪问题时,被反映人应对函询问题作出说明,由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这些条文,是对责任主体的约束和监督,为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扬起了“奋进鞭”。

  三是要求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况,确保党组织在倒查追究时有明确依据,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比如,《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为保证权力有序行使构筑了“防火墙”。

  这些看似细微的“留痕程序”,却往往是保障忠诚、落实责任、管住权力的管用一招。党的十八大以来,类似实招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屡建奇功。2013年5月,针对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问题,王岐山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严肃处理,并要求当时的国资委纪委、中国铁建纪委主要领导同志在核查结果报告上“签字背书”。当年10月,该问题查结并公开通报:57人被通报批评,8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领导被诫勉谈话。一时间,“签字背书”成为热词,不少网民群众评价——“‘签字背书’这招够厉害!”

  同样,“签字背书”也被引入到巡视监督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在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巡视意见时,一把手要签字接收反馈意见,报送和公开整改情况报告时也必须审核签字。这既是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充分信任,也再次强调了他们所应担负的责任,保证了巡视整改的有力推进。

  而在以留痕方式约束权力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斩断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提供了“武器”。2016年以来,福建、山西、西藏、四川、西安等地也相继建立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执纪审查情况记录、报告制度。正在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也将写入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以保障监督执纪的客观公正。

  可以预见,《条例》中这些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留痕”招数,定能助力党内监督牢牢地盯住人、看住事,使监督更加有据、有力、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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