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条例》实招面面观之三
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本刊记者 宋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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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统总结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把公开作为行之有效的举措,融入相关条文,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有效发挥各监督主体的力量,织密监督制度之网奠定了坚实基础。

  阳光公开,有利于让更多人参与监督,使监督无处不在。以往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等,都是向党组织报告的内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从“报告”到“公开”,不仅扩大了信息知情面,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变“少数人”监督“多数人”为“多数人”监督“少数人”,向让监督无处不在迈出了重要一步。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实事求是述责述廉、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等,通过公开的方式接受监督、评判。

  阳光公开,有利于推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我们党是执政党,要带领人民建设国家,党务公开不仅要面向党内,而且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权力运行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保证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以公开为切入点,“开门”反腐,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发布信息,在去神秘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公开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纪律审查信息、信访举报现场、巡视工作机构设置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参与纪委的工作。以中央巡视工作为例,从2013年十八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开始,中央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结果都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压实主体责任,倒逼整改落实,推动问题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实践经验被升华固化为制度,《条例》在第七章以“整改和保障”专章强调监督结果的处置问题,提出“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这体现了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上真抓、真管、真落实的决心,将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新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阳光公开,有利于充分发挥通报曝光的震慑作用,增强监督的威力和警戒作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2014年8月王岐山同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指出,“(对腐败问题)我们中纪委坚持一条,就是曝光。省长、书记跟我讲,岐山同志,你怎么处理都行,就是别给我曝光。我说,就是不处理也得曝你的光。”不怕处理怕曝光,恰恰反证了曝光的巨大威力。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等于扯掉了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遮羞布”。一方面,将其所作所为公开曝光,让他们面对舆论压力、无法隐藏错误;另一方面,也能暴露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监督失职失责,倒逼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其他党员干部也会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帮他们照镜子,打消侥幸念头,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保证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外在的监督是外因,关键还是看自觉。《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九条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这些规定都意在强调被监督者要养成接受监督的自觉、习惯,在监督中履行职责。“主动”、“自觉”,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最终看实际成效。党的领导干部要把公开作为自己对组织的庄严承诺、对党忠诚的体现,善于把外在的监督压力转化为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的内在动力,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体现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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