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统总结历史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把公开作为行之有效的举措,融入相关条文,强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有效发挥各监督主体的力量,织密监督制度之网奠定了坚实基础。
阳光公开,有利于让更多人参与监督,使监督无处不在。以往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述责述廉等,都是向党组织报告的内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规定:“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从“报告”到“公开”,不仅扩大了信息知情面,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变“少数人”监督“多数人”为“多数人”监督“少数人”,向让监督无处不在迈出了重要一步。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实事求是述责述廉、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等,通过公开的方式接受监督、评判。
阳光公开,有利于推动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我们党是执政党,要带领人民建设国家,党务公开不仅要面向党内,而且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权力运行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保证权力得到正确行使。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以公开为切入点,“开门”反腐,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发布信息,在去神秘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公开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纪律审查信息、信访举报现场、巡视工作机构设置等,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参与纪委的工作。以中央巡视工作为例,从2013年十八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开始,中央巡视组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的问题和意见以及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结果都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压实主体责任,倒逼整改落实,推动问题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实践经验被升华固化为制度,《条例》在第七章以“整改和保障”专章强调监督结果的处置问题,提出“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这体现了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上真抓、真管、真落实的决心,将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新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阳光公开,有利于充分发挥通报曝光的震慑作用,增强监督的威力和警戒作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2014年8月王岐山同志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指出,“(对腐败问题)我们中纪委坚持一条,就是曝光。省长、书记跟我讲,岐山同志,你怎么处理都行,就是别给我曝光。我说,就是不处理也得曝你的光。”不怕处理怕曝光,恰恰反证了曝光的巨大威力。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等于扯掉了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遮羞布”。一方面,将其所作所为公开曝光,让他们面对舆论压力、无法隐藏错误;另一方面,也能暴露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监督失职失责,倒逼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其他党员干部也会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帮他们照镜子,打消侥幸念头,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保证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外在的监督是外因,关键还是看自觉。《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九条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这些规定都意在强调被监督者要养成接受监督的自觉、习惯,在监督中履行职责。“主动”、“自觉”,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最终看实际成效。党的领导干部要把公开作为自己对组织的庄严承诺、对党忠诚的体现,善于把外在的监督压力转化为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的内在动力,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体现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