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条例》实招面面观之二
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本刊记者 杨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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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从严治党应“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实践,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写入总则,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并列,为守护党的肌体健康开出良方。

  强化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无疑是基础中的基础,只有把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传导、覆盖到小事小节上,管党治党才能真正从“宽松软”全面走向“严实硬”。落实这一理念,就要让监督靠“前”发力,时时、处处、事事以严格监督拉紧纪律“红线”,既防止党员、干部“破纪”,又阻断其从“破纪”滑向“破法”。

  通观《条例》全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贯穿始终。除最后的附则外,每一章节都有明确条款强调抓好日常管理监督,切实防止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小节”铸成“误终身、毁事业”的“大错”,释放出抓平时、“治未病”的强烈信号。在《条例》相关条文中,“及时”一词出现了16次,“定期”出现了6次,“经常”出现了5次,“日常”出现了4次,带有这些限定词的条款,针对不同责任主体提出了加强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

  为防微杜渐,《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十七条要求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平时应当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这些规定,要求责任主体“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多点“婆婆嘴”,尽量防止问题发生。

  为抓早抓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当事人诫勉谈话;第三十一条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第三十五条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应及时教育或者处理。这些规定,要求责任主体通过“红脸出汗”、快速处置,及时为问题党员、干部“祛病强身”。

  这些环环相扣、细致入微的日常监督制度设计,既是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突出问题对症施治,更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宝贵经验的具体化、法规化。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分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例,腐败分子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一些人在腐败泥潭中越陷越深,与当初组织上对其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都有关系。管党治党疏于日常管理监督,是造成“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现象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全面从严,让管和治见诸日常、行稳致远。早在2013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一年后,总书记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要求,“防微杜渐才能不出问题”,“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

  特别是我们党继承发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传统,明确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是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细化、具体化。《条例》中那些涉及“及时”“定期”“经常”“日常”等表述的条文,就是第七条关于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求的进一步细化。

  各监督主体勇于担当责任,常盯一眼、多说一嘴、早管一步,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就能靠“前”发力,为纪律“红线”持续通电,时刻约束广大党员、干部严格依纪行事,从而在根本上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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