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应“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实践,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写入总则,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并列,为守护党的肌体健康开出良方。
强化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无疑是基础中的基础,只有把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传导、覆盖到小事小节上,管党治党才能真正从“宽松软”全面走向“严实硬”。落实这一理念,就要让监督靠“前”发力,时时、处处、事事以严格监督拉紧纪律“红线”,既防止党员、干部“破纪”,又阻断其从“破纪”滑向“破法”。
通观《条例》全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贯穿始终。除最后的附则外,每一章节都有明确条款强调抓好日常管理监督,切实防止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的“小节”铸成“误终身、毁事业”的“大错”,释放出抓平时、“治未病”的强烈信号。在《条例》相关条文中,“及时”一词出现了16次,“定期”出现了6次,“经常”出现了5次,“日常”出现了4次,带有这些限定词的条款,针对不同责任主体提出了加强日常监督的具体要求。
为防微杜渐,《条例》第十三条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十七条要求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平时应当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这些规定,要求责任主体“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多点“婆婆嘴”,尽量防止问题发生。
为抓早抓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当事人诫勉谈话;第三十一条要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第三十五条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应及时教育或者处理。这些规定,要求责任主体通过“红脸出汗”、快速处置,及时为问题党员、干部“祛病强身”。
这些环环相扣、细致入微的日常监督制度设计,既是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突出问题对症施治,更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宝贵经验的具体化、法规化。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分析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例,腐败分子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一些人在腐败泥潭中越陷越深,与当初组织上对其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都有关系。管党治党疏于日常管理监督,是造成“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现象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全面从严,让管和治见诸日常、行稳致远。早在2013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一年后,总书记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要求,“防微杜渐才能不出问题”,“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
特别是我们党继承发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传统,明确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是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细化、具体化。《条例》中那些涉及“及时”“定期”“经常”“日常”等表述的条文,就是第七条关于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求的进一步细化。
各监督主体勇于担当责任,常盯一眼、多说一嘴、早管一步,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就能靠“前”发力,为纪律“红线”持续通电,时刻约束广大党员、干部严格依纪行事,从而在根本上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