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4期

社论

在坚持深化中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理想信念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出版发行

王岐山在江苏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学习体会

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重要位置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学习把握监督条例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二)

《条例》实招面面观

之一: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之二:抓早抓小,让监督更靠“前”

之三:阳光公开,让监督更有力有效

之四:处处留痕,让监督更有刚性

之五:内外结合,让监督无处不在

《条例》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律是他律的基础和保证

为什么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要严格监督

如何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 用好巡视成果

为什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把好门、管住人,是基层党组织职责所在

学有所悟

信任与监督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

特稿

向世界讲好中国反腐故事

特别关注  守住廉关 过好两节

不一样的节点 一样的寸土不让

从164起典型问题看元旦、春节期间“四风”特点

当前“四风”问题的表现及治理

“四风”监督哨

党日岂是福利日 滥发乱补受处分

向“商”要酒攒饭局 一桌八人被处理

燕阁观察

以自我监督为执纪之剑淬锋

严明政治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红线

失责必问渐成常态 胡静 白广磊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感服·说服·压服

打破“接力腐败”怪圈,监督必不可少

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纪所不容

如此“负责”,实为“失责”

徒有虚名就不是合格党员

书记说纪

走好“三步棋” 破解“不会谈”

一把手担起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执纪就要一寸不让

主责在党委,纪委怎么干

“四种形态”好做法

山东:扣住从严挺纪律

新疆:在抓早抓小中体现严管厚爱

人社部:让红脸出汗见诸日常

哈尔滨:“点穴式”教育谈话成常态

实践探索

甘肃:以量化标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福建:让优秀文化浸润八闽大地

基层正风反腐

对症下药推动标本兼治

释疑答问

监察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对受处分党员又发现其之前违纪的,是否应从重处分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党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广角

图片新闻

队伍建设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工作通讯

警示

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古语今悟“读书之时”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一等人忠臣孝子 两件事读书耕田

家训品读陆游示儿:学终身 忧国民

说文解字“信”:诚实无欺,说到做到

历史回放

红色家风彭德怀家风:任何时候都要清正廉洁诚实

 
《条例》实招面面观之一
人人有责,让监督落到实处
本刊记者 窦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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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要让监督真正发挥效用,就不能大而化之,必须是盯住人、看住事,必须有具体的、管用的招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针对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统一,目的在于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汲取查处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提出监督实招,强化责任落实。如何理解、运用《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请看本刊“《条例》实招面面观”系列述评。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中所负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任务措施,为推动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夯实了基础。

  从来就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组织的任命,既是授予权力,更是赋予责任。近年来,通过纪律审查和巡视发现,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对管党治党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奉行好人主义,甚至还阻挠别人去管去治;有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管党治党是一把手的事,自己当旁观者,坐在城楼上观山景,唱管党治党的“空城计”;有的党员则认为管党治党是领导干部的事,与自己没关系,当“局外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条例》规定党委担负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纪委是专责机关并进一步明确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对分管领域部门的责任,党中央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内涵强调得越来越深刻,要求越来越具体。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和取得的明显成效证明,紧扣责任、强化问责是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变为严实硬的有力举措。《条例》中,关于各个监督主体的责任的规定及细化分解,正是对近年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明确一把手的责任,抓住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能有效强化压力传导、层层压实责任。正所谓“万人撑船、一人掌舵”,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委(党组)一班人的“班长”,也是本地区本部门的“掌舵人”,权力大影响大。党委(党组)书记有没有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能不能下好管党治党这盘棋,不仅是对其忠诚担当的检验,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有深刻的影响。《条例》突出强调了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些明确要求,不仅促使各级一把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接受监督,还能有效推动其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抓好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最终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

  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部门单位的直接领导,更容易发现分管领域的苗头倾向或问题,使监督能做到精准、及时。众人拾柴火焰高。全面从严治党,不能仅靠党委书记一个人抓,还需要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都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条例》第十三条强化以上率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条例》第十五条还把党内监督的责任细化分解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要求其“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以高位阶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指明履责路径,能促使其摈弃“观山景”的心态,发挥直接分管、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强对分管领域部门的监督,盯紧易出问题的环节,及时发现处理苗头倾向,把从严的要求落到日常工作之中。

  加强党内监督,不仅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责任,没有局外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更要靠全党。《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细化《党章》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党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条例》中的一条条具体举措,是党员监督上级领导、身边同志的制度依据和保障,更是对党员必须履行监督职责的刚性要求。这意味着,对于每一名党员而言,真实地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大胆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坚决同错误言行、腐败问题作斗争等,是应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责任义务。

  责任越具体,落实越有效。《条例》已将党内监督的责任细化分解并指出了具体落实路径,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就要主动对号入座、把自己摆进去,把管党治党的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到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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