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要让监督真正发挥效用,就不能大而化之,必须是盯住人、看住事,必须有具体的、管用的招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针对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统一,目的在于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汲取查处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提出监督实招,强化责任落实。如何理解、运用《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请看本刊“《条例》实招面面观”系列述评。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中所负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任务措施,为推动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夯实了基础。
从来就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组织的任命,既是授予权力,更是赋予责任。近年来,通过纪律审查和巡视发现,有的党委(党组)书记,对管党治党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奉行好人主义,甚至还阻挠别人去管去治;有的领导班子成员认为管党治党是一把手的事,自己当旁观者,坐在城楼上观山景,唱管党治党的“空城计”;有的党员则认为管党治党是领导干部的事,与自己没关系,当“局外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扣责任管党治党,强调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到《条例》规定党委担负党内监督主体责任、纪委是专责机关并进一步明确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对分管领域部门的责任,党中央对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内涵强调得越来越深刻,要求越来越具体。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和取得的明显成效证明,紧扣责任、强化问责是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变为严实硬的有力举措。《条例》中,关于各个监督主体的责任的规定及细化分解,正是对近年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明确一把手的责任,抓住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能有效强化压力传导、层层压实责任。正所谓“万人撑船、一人掌舵”,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党委(党组)一班人的“班长”,也是本地区本部门的“掌舵人”,权力大影响大。党委(党组)书记有没有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能不能下好管党治党这盘棋,不仅是对其忠诚担当的检验,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有深刻的影响。《条例》突出强调了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些明确要求,不仅促使各级一把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接受监督,还能有效推动其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抓好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最终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
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部门单位的直接领导,更容易发现分管领域的苗头倾向或问题,使监督能做到精准、及时。众人拾柴火焰高。全面从严治党,不能仅靠党委书记一个人抓,还需要所有领导班子成员都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条例》第十三条强化以上率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条例》第十五条还把党内监督的责任细化分解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要求其“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以高位阶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指明履责路径,能促使其摈弃“观山景”的心态,发挥直接分管、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强对分管领域部门的监督,盯紧易出问题的环节,及时发现处理苗头倾向,把从严的要求落到日常工作之中。
加强党内监督,不仅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责任,没有局外人。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更要靠全党。《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细化《党章》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党员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条例》中的一条条具体举措,是党员监督上级领导、身边同志的制度依据和保障,更是对党员必须履行监督职责的刚性要求。这意味着,对于每一名党员而言,真实地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大胆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坚决同错误言行、腐败问题作斗争等,是应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责任义务。
责任越具体,落实越有效。《条例》已将党内监督的责任细化分解并指出了具体落实路径,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就要主动对号入座、把自己摆进去,把管党治党的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到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