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读者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本刊对写入《条例》的管党治党创新理念和实践作了一些梳理,编辑成两组短文,本期刊发第二组。
创新实践之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有关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行为等方面的规范和规则。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的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一个鲜明特点。从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现象概括为“七个有之”,到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五个必须”,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18条规定,再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就严明政治纪律作出专门规定、提出12个“不准”,中央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越来越明确、越来越严格。
实践中,党中央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党中央严肃查处周永康、令计划违纪违法案件,消除党内重大政治隐患,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深刻剖析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周本顺等严重违背党章、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政治纪律问题,引起全党警醒;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和派驻监督的重点,有力推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纪律检查机关坚决查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渗透,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对抗组织等问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新修订的《条例》再次突出强调讲政治、严明政治纪律,不仅在总则部分,把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内监督八项主要内容之一,还在分章中把有关要求明确到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纪委等各个监督主体。这些制度规定,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相衔接,与之前的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配套,进一步压实各监督主体的责任,使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各环节,必将更为有力地促进党的团结统一,推动全党向党中央看齐、步调一致向前进。(黄月)
创新实践之 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新理念新实践,在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为纪委有效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方向明、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工作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党章规定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些要求,厘清了党委、纪委在管党治党上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纪委专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纪委履职尽责的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章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切实推动纪检机关向党章要求回归: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纪委管的事情交出去;增加围绕主业履行职责的部门数量和人员力量,把该纪委干的工作紧紧抓起来;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改进方式方法,把“查办案件”改称“执纪审查”,从重点盯违法转向查违纪,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发挥“探头”作用,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持续深化“三转”、深入推进纪检体制机制改革,有效解决了纪委工作发散、责任不清、职能错位问题,使纪委的工作聚焦于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了履职能力,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动力、增添了活力。
实践证明,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纪委只有把这个“纲”举起来,聚焦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方式,改变工作作风,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问责,才能把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政治责任担起来,真正成为党章党规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师长青)
创新实践之 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六中全会,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一步步走来、越来越深入。
纪检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破除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体制障碍,解决制约纪检工作成效的深层次问题。党章规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缺乏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着眼于增强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提出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明确了纪律审查、干部提名以上级纪委为主,以及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等具体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积极推进纪检体制改革。2014年4月以来,中央纪委在河北等5省纪委和驻商务部纪检组等3个单位进行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经过试点,以点带面,省区市纪委向中央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情况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改革逐步做实。几年来,中央纪委认准一条就做一条,成熟一条就规定一条,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5项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于2015年3月印发,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挺直了下级纪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腰杆。
改革成果最终要由制度来固化。在丰富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规定“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派出机关定期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纪检组“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等。这些规定,既巩固了改革成果,也为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强化纪委的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必将有利于纪委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张国栋)
创新实践之 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
《条例》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派驻机构建设的创新经验,以党内高位阶法规的形式,对派驻机构的职责、履职形式、与派出机关的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更好发挥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
十八大前,中央纪委设置了50余家派驻机构,还有近三分之二的单位没有被纳入派驻监督范围,有的派驻机构作用发挥也不到位。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均对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作出部署。
2014年12月,中办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2015年初,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等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派驻机构,为实现派驻全覆盖创新了方法、探索了路径。2015年1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落实方案要求,中央纪委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盘活存量、调整结构,共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其中单独派驻20家、综合派驻27家,监督139家单位,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在加强派驻机构组织建设的同时,深层次的变化是派驻监督职能的强化。中央通过明确职责定位、理顺体制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等,努力为强化派驻监督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如明确派驻机构首要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厘清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同级监督,使派驻监督的腰板更硬、底气更足……藉由《条例》出台,派驻监督又将翻开新的一页,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探头”作用必将进一步显现出来。(张国栋)
创新实践之 以“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红脸出汗
新修订的《条例》中多处涉及“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比如,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十一条要求“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第三十一条规定,纪委“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后,可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对其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等。在6600多字的《条例》全文中,“谈话”一词出现8次,“约谈”一词出现5次,足见“谈”之重要。
谈话函询最早是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中央纪委按照王岐山同志提出的“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要求,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研究提出5 类处置标准并进行规范处置。之后,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又对5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重点是用“谈话函询”取代“留存”,以有效避免问题积压,减少存量。仅2016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42341件次,“谈话函询”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谈话提醒是针对反映干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通过谈话促其警醒,防止问题恶化、由小变大的一种问题处置方式。2015年,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正式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里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就包含谈话提醒的意思。各地各部门在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创新谈话方式,形成日常提醒谈、重要节点谈、轻微问题谈等多种方式,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日常监督管理中,把对干部的严管厚爱见诸平常行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约谈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方式。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带头约谈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各级纪委积极跟进,通过约谈方式传递压力、督促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使约谈成为推动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
《条例》在总结的基础上,将这些措施概括为“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体现在相关条文中,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孔晓红)
创新实践之 “三类情况同时具备”是执纪审查重中之重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善于把握重点,以点带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落实中央要求、认真履职的一个重要方法。2014年5月,王岐山同志先后4次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强调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讲话中明确了“三类干部”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并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再次进行了强调。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重申“三类干部”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明确纪律审查的重点,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从2014年中央第二轮巡视开始,各巡视组剑指突出问题,将“三类干部”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各级纪检机关从信访举报工作开始,无论是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案件审理,都把“三类干部”特别是“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工作重点。中央纪委网站2015年以来公开发布的72份中管干部党纪处分通报中,有46份出现“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表述,这既印证了党中央对于当前形势的分析和判断,又释放出“动辄则咎”的强烈信号。
能不能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握住重点,关系到纪检机关能否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完成中央部署的工作任务。各级纪检机关要将“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审查重中之重,既有效减存量、更有效遏增量,实现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目标。(黄武)
创新实践之 做好分类处置 早发现早报告
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高度重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和管理工作,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要求,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研究制定处置方式和标准,强化审查办案全过程管理。在此基础上,中央纪委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这一要求,对问题线索开展“大起底”,严格执行分类处置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告上级纪委,问题线索处置的规范性大大增强。
随着实践的发展,2014年7月,中央纪委将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为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5类,以有效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切实贯彻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要求。
2015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对问题线索要迅速查处,该纪律处分的及时给予处分、该组织处理的作出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16年1月,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由此,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后贯通、融为一体。
分类处置问题线索的成效十分明显。2016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20.5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30.1万件,立案19.3万件,处分16.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13.4万人),纪律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均有显著提升。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纪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这项工作以党内法规形式正式固定下来。(张由涛)
创新实践之 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检查剖析自己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维护党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履职尽责一以贯之的主线,也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决定了它既是正风反腐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四年来,中央纪委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对审查对象仍以同志相称,从审查一开始就给他们送党章,重温入党誓词,把当年的入党志愿书再交给他们,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使犯错误的干部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主动承认错误,真诚向党忏悔。有的干部被转化后知道自己要被开除党籍,还主动交上最后一个月的党费。正是对照党章剖析自己,审查对象真正被触及灵魂,能够深刻反省、认识到错误,执纪审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
执纪审查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检查剖析自己,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二条,将这一在实践中卓有成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认真执行这一制度规定,高举党章、牢记纪委姓党姓纪,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有利于发挥执纪审查的惩戒和思想教育功能,体现党内审查的特色和优势,更好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黄月)
创新实践之 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公开曝光,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方式。《条例》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有实践支撑的制度更有生命力。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一项重要的创新实践。自2012年12月6日公布李春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信息以来,中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情况、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情况,都会在第一时间公开;从2013年3月中央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开始,每月通报、重要时间节点通报渐成制度、成常态。2013年12月,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随着实践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等,均被中央纪委列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范围。中央纪委带头,各级纪检机关也加大通报曝光工作力度,将之作为强化监督的有力措施。不遮丑、不护短、始终坚持公开曝光,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特点、一大亮点。
坚持通报曝光,不仅没有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抹黑党的形象”,反而树立起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净化的光辉形象,取得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通过通报曝光,释放出言出必践、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彰显了党中央推进正风反腐、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提振了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必胜的信心;通过公开曝光,将抽象的震慑具体化,既有力打击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也教育、警示、引导更多的党员干部“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通过通报曝光,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保持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力度,以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通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中央纪委从具体事入手,通过曝光负面典型加强案例教育的做法很好,要总结、完善、坚持”。如今,“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写入《条例》、固化为制度,各级各地要认真执行这一制度规定,用好这一有效的监督实招,彰显监督的威力、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师长青)
创新实践之 打铁自身硬 严防“灯下黑”
“打铁还需自身硬”,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党提出的要求。纪检机关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自身更要过硬。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这是着眼于新形势下增强纪检机关战斗力、严防“灯下黑”的重要举措。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中央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既充分信任,又严格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三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五次全会上强调“清理好门户”,六次全会上要求“保持队伍纯洁”,体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也为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将强化对自身的监督约束、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精心作出部署。四年来,中央纪委率先在全国开展清退会员卡行动,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严格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回避、保密等制度;设立纪检干部监督机构,在巡视组、专案组成立临时党支部;从中央第十轮巡视开始,明确将纪委和纪检组列为巡视对象;对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决不姑息,坚决清理门户,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本机关纪检干部38人。中央纪委作出了榜样,引导督促全国各级纪检机关把“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贯穿于自身建设之中,严防“灯下黑”、共处理纪检干部7200余人,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以队伍过硬保证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各项部署有效落实。
总结实践经验,《条例》对纪检机关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比如,“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落实这些要求,纪检机关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各方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黄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