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3期

社论

以坚定自信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在中国文联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强调高擎民族精神火炬吹响时代前进号角 筑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文艺高峰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王岐山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要文

全面从严治党 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特稿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

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特别报道

朱德:党的纪检工作重要奠基者

专题一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从《条例》看党内监督的政治性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一)

年终岁尾,“例行”工作有新规

为何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用制度绑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怎样发挥党内谈话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对党负责,善做思想政治工作

党的工作部门如何履行好职能监督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增强监督实效

学有所悟

政治警觉性须臾不可放松

监督就要有具体的招数

专题二 文化自信释放持久力量

学习体会

传承弘扬责任文化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我们党要坚定什么样的文化自信

系列述评

坚定文化自信 全面从严治党

传承优秀文化 弘扬时代精神

重视家风家教 筑牢拒腐防线

地方实践

“浙”里吹来清廉风

论坛

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的最好诠释

特别关注  巡视整改:推动改革 促进发展

力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

推动央企党建实起来

治理“贴着海关发财”见成效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速发力

全国化解信访积案近七万件

撤销53家烟草驻京办

向“雁过拔毛”式腐败亮剑

系列短评之一:聚焦本质抓整改

系列短评之二:以上率下讲担当

系列短评之三:标本兼治促发展

系列短评之四:人心向背看落点

燕阁观察

四载淬炼 铁规更铁

从“百名红通”头号嫌犯杨秀珠归案看制度优势

清风时评

文化自信,正风反腐的重要支撑

“恨贪”变“很贪”缘于初心不再

意见箱旁安装摄像头为哪般

“总算账”好过“算总账”

“四风”监督哨

公车接送上下班 纪律处分不手软

广角

图片新闻

数说纪检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地方简讯

标题新闻

风范

一泓清泉润真情

心中有信仰 肩上有担当

文化传承

古语今悟 ●“书如人生”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处物要吃亏立身要吃苦 治生不求富读书不求官

家训品读曾国藩家训:知“畏慎” 以进德

 
《条例》系列解读 16 怎样发挥党内谈话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
对党负责,善做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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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谈话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并作出具体规定,为新形势下实现党内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党内谈话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早在1998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就规定,“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谈话和诫勉”作为10项监督制度之一。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诫勉谈话制度作了具体规定。2008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对党内谈话制度作了集中规定,强调了党内谈话制度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谈话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此后在多个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党内谈话的重要性。随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运用,很多党组织充分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而党内谈话就是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和抓手,于是平时便多些“婆婆嘴”、多念“紧箍咒”,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避免党员干部由破纪走向违法。今年第三季度,广东省共有10035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直接管理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谈话提醒42360人次。今年1至9月,福建省共谈话函询12828人,其中涉及省管干部504人,一大批苗头性问题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少党员干部深受教育。实践证明,党内谈话制度已成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手段。

  然而,彰显组织严管厚爱的党内谈话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领导干部疏于谈话,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错误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有的不会做思想政治工作,谈话方法老套、形式机械,管用的“实招”不多;有的不担当,搞好人主义,谈话时以“领导”为托词,搬“上级”当“救兵”,甚至对同志身上的错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违法就不闻不问,坐看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就曾说:“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成分,但也反映出党内谈话等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条例》将党内谈话制度列为党内监督制度之一,明确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情形。其中,提醒谈话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诫勉谈话针对的是轻微违纪问题,两种谈话都体现了抓早抓小、治病于初萌的理念。

  让党内谈话发挥作用、成为常态,体现着党组织对党的事业负责的态度,检验着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责任担当精神。《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把“坚持党内谈话制度”写入“党委(党组)的监督”一章,本身就是对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将党内谈话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作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其中,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每个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活动的基本单位,能够对党员进行最直接、最密切的监督。因此,基层党组织特别要紧握党内谈话这个武器,使其贯穿日常管理监督中,用好用活用足,不搞好人主义,不搞养痈遗患。

  《条例》还瞄准党组织负责人,把党内谈话的责任压给他们。比如,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其中实施诫勉谈话的主体是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又如,对有轻微违纪问题、并经诫勉谈话的干部,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在该干部作出的说明或检讨上“签字背书”。再如,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同样需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这些规定明确了责任、细化了要求,使强化责任担当成为实实在在的具体举措,特别是有关“签字背书”的规定,目的在于将来一旦发现说明或检讨有所隐瞒、对党不忠诚老实,既要追究干部本人的直接责任,还要对主要负责人问责。这给领导干部提了醒,负责人就要负责任,平时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该谈话的就及时谈话,否则就会挨问责的“板子”。

  谈话不仅是党委的分内之事,也是纪委的职责所在。今年1至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达到42341件次;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有的是中央纪委领导直接去谈,有的是委托省委书记谈,有的是中央纪委副书记陪同省委书记谈,谈话的同时还要请本人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条例》将十八大以来的实践成果固化下来,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对纪检机关来说,用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回归党章规定的本职,把职能转到抓纪律上,把工作重心放到日常监督执纪上,发现问题就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不能只聚焦查办大案要案而疏于日常“小线索”的“深谈话”。

  党内谈话就是做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的是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仅凭责任担当还不够,关键还须在谈话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使谈话既有严肃性,又有思想性,还有艺术性。目前存在的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有的领导干部轻视谈话,轻视做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一说话就卡壳,谈话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新形势下做好党内谈话,必须突出重点,树立问题意识,见人见事见思想,不搞空对空;必须加强党性和道德、纪律教育,引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纪律底线;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中,在严管的同时,使干部真正认识到谈话为的是使其不犯或少犯错误,体现的是组织的关爱。作为实施谈话的主体,领导干部平时应加强学习,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避免谈话时“脑中无物、心里没底”。接受谈话的干部也应端正态度、提高认识,对组织指出的问题虚心接受、认真改正,不能把组织找自己谈话当作可有可无或多此一举的事,更不能认为是跟自己过不去、故意找茬。(白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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