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3期

社论

以坚定自信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在中国文联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强调高擎民族精神火炬吹响时代前进号角 筑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文艺高峰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王岐山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要文

全面从严治党 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特稿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

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特别报道

朱德:党的纪检工作重要奠基者

专题一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从《条例》看党内监督的政治性

写入《条例》的创新实践(一)

年终岁尾,“例行”工作有新规

为何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用制度绑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怎样发挥党内谈话制度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对党负责,善做思想政治工作

党的工作部门如何履行好职能监督职责?发挥职能作用 增强监督实效

学有所悟

政治警觉性须臾不可放松

监督就要有具体的招数

专题二 文化自信释放持久力量

学习体会

传承弘扬责任文化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我们党要坚定什么样的文化自信

系列述评

坚定文化自信 全面从严治党

传承优秀文化 弘扬时代精神

重视家风家教 筑牢拒腐防线

地方实践

“浙”里吹来清廉风

论坛

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的最好诠释

特别关注  巡视整改:推动改革 促进发展

力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

推动央企党建实起来

治理“贴着海关发财”见成效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速发力

全国化解信访积案近七万件

撤销53家烟草驻京办

向“雁过拔毛”式腐败亮剑

系列短评之一:聚焦本质抓整改

系列短评之二:以上率下讲担当

系列短评之三:标本兼治促发展

系列短评之四:人心向背看落点

燕阁观察

四载淬炼 铁规更铁

从“百名红通”头号嫌犯杨秀珠归案看制度优势

清风时评

文化自信,正风反腐的重要支撑

“恨贪”变“很贪”缘于初心不再

意见箱旁安装摄像头为哪般

“总算账”好过“算总账”

“四风”监督哨

公车接送上下班 纪律处分不手软

广角

图片新闻

数说纪检

一线传真

关键词解

地方简讯

标题新闻

风范

一泓清泉润真情

心中有信仰 肩上有担当

文化传承

古语今悟 ●“书如人生”小议

楹联中的家风处物要吃亏立身要吃苦 治生不求富读书不求官

家训品读曾国藩家训:知“畏慎” 以进德

 
年终岁尾,“例行”工作有新规
本刊记者 石艳红
首页
1

  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等文件、《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自身做起,以上率下,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

  年终岁尾,是许多地方和单位总结工作、考核干部、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时间节点。值得注意的是,与往年不同,有的年终“例行”工作,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有了新规定。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四个意识”,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改变惯性思维和常规做法,认真落实好新规定。

  要让民主生活会带上“辣味”

  说到成绩热情有加,说到问题蜻蜓点水,你好我好大家好,整个会议气氛轻松愉快、友好融洽。这也许就是许多领导干部习惯了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重要途径,这就决定了其本来面目就该是“辣味十足”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领导干部使命意识弱化,丧失了忠诚与担当,批评和自我批评刀枪入库。充斥着表扬和自我表扬之声的民主生活会,变成了不痛不痒“温吞水”。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并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更为全党树立了标杆、作出了榜样。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开好民主生活会作出了具体安排。

  《条例》强调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而“解决突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重拾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11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开好民主生活会,要突出主题,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把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搞形式主义的要促其纠正,对走过场的要责令重开。

  能不能将今年的民主生活会开出“辣味”,让党员干部在思想和灵魂上受到触动,是对领导干部“四个意识”的检验。各级党委(党组)务必抓好六中全会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学习贯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对干部的考核考察要突出“德”

  对干部的考核考察重点是什么? 在许多人眼里,尽管“德能勤绩廉”五项都得有,但“绩”从来是第一位的。尤其受以GDP论英雄观念的影响,只要业务能力强,品行好坏无所谓。于是,在填年度考核表时,许多人对“绩”的内容大书特书,其他的,哪怕是排在第一位的“德”,也只是一笔带过。

  而现在,必须改变这种做法。

  《条例》强调,对干部要“全面考察”,这就是意味着考察考核必须改变以往重政绩轻政德、重能力轻品行倾向,突出对“德”的考核,把对“德”的考核具体化,重点考察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使品德端正的干部受到褒奖和重用,品行低劣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以德治党,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干部没了人形,根本问题都是出在“德”字上。没有好的德行,能力越强造成的破坏力反而越大,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季建业,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等“红黑两面人”,就是深刻教训和警醒。

  对选人用人考察工作,《条例》同时明确,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来说,突出“德”的考核,不仅是自己要注意不断提升德行修养,更要在选人用人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选好人、用对人上担起责任。

  述责述廉别“跑题”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今天,领导干部重要的家务事也必须向组织说清楚。这些年查处的案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就出在家务事的处理上。应该说,《条例》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那么,哪些是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一是按照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二是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比如,生了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子女联姻、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等情况,都要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要报告是什么原因。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三是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抽查核实越来越严,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去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更明确,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要求,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千万不能将之只当作个人的“私事”,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这其中横着一条纪律的红线,小心别碰着。

  敢担当才能“有得说”

  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这两条新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确保纪委监督权威性的重要成果,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为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下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在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述职和报告时,除了讲成绩,还要说问题。《条例》明确,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派驻纪检组要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回娘家”。

  “有得说”的前提是“敢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哪一项也是得罪人的活儿,只有拉长耳朵、瞪大眼睛,才能发现问题,掌握第一手情况;只有抛却个人利益,不怕得罪人,才能动真碰硬,铁面执纪,即使是面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问题,或接到“压案不查”的要求时,也敢于向上级纪委或派出机关报告。因此,对于下级纪委和纪检组来说,能不能发现问题、敢不敢报告情况,考验的是工作能力和水平,更是责任和担当。

  可以说,《条例》各项规定针对的正是当前党内监督方面普遍存在,甚至司空见惯的问题,因此,每个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从现在做起,忠诚干净担当,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落到实处,使《条例》落地生根,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