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集纳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明确措施,顺应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加强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为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本刊对写入《条例》的管党治党创新理念和实践作了一些梳理,并编辑成文、陆续刊发。
创新实践之 把纪律挺在前面
纪律规定了监督的实质和重点,明确了监督的依据和标准,严明纪律是从严监督的重要体现和保证。《条例》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创新实践为基础,明确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指出了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路径。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在实践中深入探寻规律,把纪律建设提到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的新高度,开创性地提出并展开“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新实践,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推进正风反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实现了“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纪严于法,是指党纪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要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彰显党的先锋队性质;纪在法前,缘自“破法必先破纪”的深刻认识,这是从正风反腐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反映了事物发展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客观规律;纪法分开是指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中,把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或者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摘出来,突出纪律的政治性和政党特征,避免纪法混同、纪法不分,体现纪严于法。
实践中,我们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修订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六项纪律”,实现纪法分开,有效解决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等问题,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从重点查违法转向盯违纪,避免只有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者受惩处、多数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脱管”的现象,保证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以纪律为尺子严格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提出并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做到有病早治、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将这一管党治党的创新理念和成功实践,上升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应当把握的重要原则。在已经开启的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纪律、从严监督,使党章党规党纪的教育、提醒、劝勉和惩戒覆盖全体党员,引导、敦促党员干部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就一定能在标本兼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上步入新的境界。(师长青)
创新实践之 牢牢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牵“牛鼻子”,常被比喻抓住主要矛盾或问题的关键。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所牵的“牛鼻子”,就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不是并列关系,落实“主体责任”是前提、基础和要害。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实践的发展,更是认识的深化。2016年7月,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规范和强化问责提供明确依据,为推动责任落实特别是主体责任落实提供重要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管党治党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带头树立标杆。中央纪委落实中央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先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约谈督促、报告工作等方式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发生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等问题的严肃问责并通报曝光,以常态化的问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实践最有说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级级党组织、一个个党员领导干部以“严”的精神、“实”的态度从严管党治党,推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全党全社会高度认同。
总结实践创新经验,《条例》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在第三章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深化、具体化。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强化党内监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张国栋)
创新实践之 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新修订的《条例》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处处体现抓“关键少数”。《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是管党治党抓“关键少数”的科学方法和创新实践的集中体现。
“关键少数”,指的是数量虽少但作用极大,推动发展的关键因素。管党治党抓住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既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条宝贵经验。
四年来,党中央紧紧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集中发力,以点带面,推动管党治党深入开展。在思想教育上,强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在责任担当上,聚焦“关键少数”的失职失责行为,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作风建设上,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成以上率下的良好政治氛围;在惩治腐败方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特别是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监督方面,派驻和巡视均把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对象,高举“利剑”、擦亮“探头”,绝不放过任何问题;在干部管理方面,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裸官”管理,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要求愈加严格。“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抓住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
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规范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待遇的文件,这是六中全会结束不久,中央政治局带头抓全会精神落实的重要举措,再次彰显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思想和要求,对全党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向中央看齐,按照《条例》要求,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确保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促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发挥表率作用,就能纲举目张,在全党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引领和带动广大党员共同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黄月)
创新实践之 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并5次提到中央八项规定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彰显了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坚强决心和顽强意志。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讨论加强党的建设如何抓时,着眼解决“老虎吃天不知从哪儿下口”的问题,决定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问题抓起。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将落实八项规定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各级党组织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措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3年下半年,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聚焦到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上,明确纠正“四风”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着力点。
四年来,党中央抓住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条主线,咬住“常”“长”二字,一以贯之,步步深入。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习近平总书记外出考察不腾道、不封路、不扰民,到部队视察与边防战士一起就餐,为全党作出表率;同时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促进改进作风常态化。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扭住纠正“四风”不放,抓住重要节点,紧盯享乐奢靡具体问题,强化监督执纪,加大惩戒问责曝光力度,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4.6万起,处理干部约19.7万人,党纪政纪处分约9.8万人。
实践证明,“小切口”能够推动“大变局”。四年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取得重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政治生态已经悄然改变。这项工作,当之无愧地成为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写入《条例》,为这项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张国栋)
创新实践之 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
巡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是促进标本兼治的战略举措。《条例》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部分首次明确提出,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部分进一步强调,“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同时提出“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些总结实践经验、突显巡视利剑利器作用的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深沉的使命忧患感和强烈的历史责任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习近平总书记15次发表重要讲话,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王岐山同志带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狠抓贯彻落实,召开76次领导小组会议和11次动员部署会议,具体组织实施、有力推动巡视工作深入开展。
回顾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工作,从“三个不固定”、“四个着力”,到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再到“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巡视工作的政治定位越来越清晰,方式方法越来越深化,工作格局越来越完善。在巡视定位上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巡视目标上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视范围上明确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方式上坚持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探索“点穴式”“巡查式”“回访式”巡视,巡视责任体系上明确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巡视监督、巡视整改四类责任主体及配合巡视责任,巡视工作格局上推动形成巡视巡察网络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巡视的利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有力促进被巡视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发展,得到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衷心拥护。
截至目前,中央巡视组已开展十一轮巡视,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金融单位党组织的全覆盖,中央巡视全覆盖率达到90%,到2017年上半年第十二轮巡视结束后,将实现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的目标。把巡视全覆盖和建立巡察制度写入条例,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理论实践的重大创新与突破,是“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生动诠释,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效途径、有力抓手。(余哲西)
创新实践之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及时发现问题、深入研究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传统和作风。《条例》在第七章以“整改和保障”专章强调监督结果的处置问题,提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并规定对履行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情况不力的依规依纪进行处理。以如此突出的形式对整改作出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在强化党内监督、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上真抓、真管、真落实的决心。
“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来自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特别是巡视工作的实践探索。为抓好巡视整改,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9月听取十八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就强调,“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听取第二轮汇报时强调“件件都要有着落”,听取第三轮汇报时要求“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听取巡视55家国有骨干企业情况专题报告时强调“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听取第八轮汇报时则明确指出“坚决把责任压下去,条条要整改、件件有落实”。此外,习近平总书记还就做好分类处置和压实整改责任等作出重要论述,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类处置巡视发现的相关问题,明确“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等等。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对巡视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前向未巡视党组织打招呼,要求即知即改;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求立行立改;巡视反馈后,督促全面整改。同时,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时分类处置,视情况移交相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四年来,被巡视单位党组织落实中央要求,对巡视反馈的问题切实担起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深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内和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对被巡视党组织责任不落实和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确保巡视反馈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不仅是巡视整改,党中央部署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整改落实都是重要环节。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认真开展谈话函询,对问题轻微的,要求谈话函询对象在一定时限内报告整改情况;各级纪委持续深化“三转”,按照“五类处置方式”及时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很多地方实现“零暂存”,都体现了件件有着落的要求。
《条例》作出“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规定,正是对上述实践创新成果的总结和固化。如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在《条例》中被固化为“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巡视整改结果“双公开”,在《条例》中被总结为“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限期整改的做法,在《条例》中明确为“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等等。落实这些要求,认真抓好整改,党内监督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就会形成,党内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优势就会充分释放。(黄武)
创新实践之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端正选人用人导向,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从十八大以来巡视反馈的情况看,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问题,很多都发生在其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长期“带病在岗”,而且屡被提拔。“老虎”不是一天长成的,“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问题严重损害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破坏政治生态、败坏党的形象,必须坚决遏制。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把选拔任用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被严肃查处,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鲜明态度。2014年和2016年,中央先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从严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干部,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四凡四必”,加强干部任前把关,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尽之责。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把好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各地纪委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探索,如加强对信访举报的分析研判,重点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党风廉洁情况的梳理排查,为做好党风廉洁意见回复打下坚实基础;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多方面搜集问题线索;建立健全回复工作机制,严格回复审批程序,规范回复时限和要求,确保意见回复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等。
基于实践积累的经验,《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张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