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18期

社论

驰而不息抓作风 行到深处是坚持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重要论述摘录

学习体会

加强作风建设 务求严细深实

学有所悟

中华文化的统一性决定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的最好诠释

我们党在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一步步走来

实践好“四种形态”就是深化“三转”的方向

专题  坚守节点 狠刹“四风”

锲而不舍 挺纪在前

做法成效

河北汇聚群众监督正能量

天津创新监督方式全力围堵“四风”

湖南把“四风”问题列为执纪审查必查内容

湖北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山东做好查处“四风”问题的后半篇文章

调查分析

大操大办歪风须狠刹

莫把福利变“腐利”

任你再换“马甲” 我自紧盯严查

小月饼折射风气大变化

违规“红包”上了互联网也走不远

“四风”监督哨

与商交亲而不清 挨处分悔之已晚

搞变通谋“福利” 存侥幸受处分

半月杂谈

不讳疾,不忌医

燕阁观察

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

“四风”再顽固,架不住坚持不懈“反”

锐评

一组

清风时评

盯节点,反“四风”的窍门

“腐败怪环境”的逻辑太荒谬

既要“见事见人”,又要“对事不对人”

虚拟空间,身份意识别虚化

特稿

实践“四种形态” 发挥“探头”作用

实践探索

利剑出鞘

成都:督查督办力促责任追究到位

西安:聚焦“关键少数” 用好问责“撒手锏”

福州:履责问责有清单 离岗退休责不免

邯郸:履责无死角 问责不留白

释疑答问

在干部考核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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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范

不忘初心 永葆本色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
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古语今悟
“做事关键”小议

话先贤彰美德
程颢:“识仁”感通百姓心

家训品读
诸葛亮诫子:淡名利 志高远

说文解字
“民”:国家之本 执政之基

历史回放

长征“纪”事

长征女红军:只要还有一口气就绝不掉队

林伯渠严明筹粮纪律

在干部考核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张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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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A省省委换届考察组在B市考察期间,将群众反映时任市委常委巫某某收受贿赂等问题的来信转给B市委,要求调查后书面报告,并由市委领导在报告上签名。随即,B市委安排市委组织部进行核实,工作人员调阅了资料,向有关部门和知情人作了了解,也约谈了巫某某。巫某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予以否定,并向组织提交了书面材料。之后,B市委组织部又约谈被举报反映的“行贿人”张某。谈话前,张某与巫某某联系,巫告诉张:“这是正常的组织调查,没有什么事。”后B市委组织部用约半小时,与张某及其妻子共同谈话,二人均否认与巫某某的不正当经济交往。次日,B市委向A省省委换届考察组书面报告,认定反映巫某某问题均不属实,巫某某得以继续留任。3个月后,A省纪委立案审查巫某某严重违纪问题,查实巫某某收受张某及其他人贿赂230余万元。

  分歧意见

  讨论中,对巫某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巫某某在组织调查群众举报其问题的过程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并与行贿人建立攻守同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政治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巫某某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了组织纪律。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相似之处,都是不向组织如实陈述,但性质不同,区别明显。

  首先,两种行为的发生条件不同。新修订的《条例》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单列,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予以认定,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这里的“审查”在主体、内容、程序上有严格的条件,不能简单地把任何组织了解情况都称之为“审查”。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则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纪检机关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行为的专门机关,如果党委组织部门在组织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涉嫌违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交由纪检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依纪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的发生条件并不仅以时间来区分,而要综合分析,对抗组织审查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其次,两者的主观出发点和客观表现不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观上是为组织审查设置障碍,达到逃避纪律处分的目的,是主动、积极地去谋求对抗,而不是简单、被动地否认,客观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等。《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是被审查人主动提供虚假的证据,意图诱导组织错误判断调查方向,达到逃避组织审查的目的。而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主观上虽然也是为了回避追究纪律责任,但客观行为往往表现出被动、消极地否认,还不足以构成对组织审查的干扰和妨碍。

  最后,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侵害党的权威性,甚至在情节严重时有叛党的行为;而在组织谈话中不如实说明问题,没有履行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妨碍的是组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属于组织观念不强。实践中,不能轻易地将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的不忠诚行为,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的对抗组织审查性质。

  本案中,B市委组织部在不到两天的时间里对巫某某的问题进行了解,得出举报失实的结论,这种调查核实的方式是组织谈话,不同于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不能、也不至于让巫某某做出“对抗”的行为。虽然,张某在组织谈话前与巫某某进行了沟通,但内容较为模糊,不足以认定为订立攻守同盟的行为。综上,认定巫某某的行为是违反组织纪律较为准确。(安徽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供稿,本刊顾问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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