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中央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近日,《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出台——
8月11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刚出台一个月,甘肃省委就正式印发《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贯彻《问责条例》的有力举措,成为甘肃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甘肃的《实施办法》共5章30条,全面贯彻《问责条例》的精神,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问责条例》已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同时,针对甘肃当前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在《实施办法》中作了细化,凸显制度的有效管用和可执行性。
细化问责情形。“《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以此为依据,《实施办法》对这6种问责情形分别作了细化,概括了24项具体问题,使问责的指向更加明确,针对性更强。”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邓海涛介绍,脱贫攻坚是甘肃的“一号工程”,需要各级党委强化责任担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部署。如果在扶贫工作中出现领导不力、贯彻不实,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影响脱贫攻坚的整体进度等问题,党委岂能推卸责任?为此,《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将“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等作为“党的领导弱化”的问责情形之一,突出了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规范问责程序。“以前,都知道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需要问责,但在实际工作中,问责到底该由谁来启动、谁来调查核实、责任如何认定、谁来执行处理决定、谁来监督等问题,一直不够清晰。”邓海涛说,“《实施办法》单设“问责程序”一章,对这些问题予以规范,操作性更强了。”如,第十七条明确,将问责启动程序交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对于实践中有的问责事项事实清楚、无需进行调查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明确责任认定。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李晓光谈到,在问责调查时发现,某位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还应不应该追究责任?这是问责工作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第十九条明确了“责任认定”,规定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不予问责。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靠人。《实施办法》规定,既要将问责的压力层层向下传导,又要定期掌握下级落实情况。一方面对问责定期报告的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纪委(纪检组)每月向上级纪委报告问责情况,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问责情况,对重大问题的问责情况及时报告;另一方面明确“问责监督”,要求通过定期监督检查,尤其是开展年终盘点,对发现的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等问题,情节较轻的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再问责”,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认识到,有责不问、问责不严,就会成为被问责的对象。
此外,甘肃还将通过谈话约谈、检查考核、领导干部述纪述廉述作风等方式,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让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真正把责任扛起来、履行好。
省纪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实施办法》着力解决的是权责不对等、压力传导不下去等突出问题,也许这项制度并不尽善尽美,今后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问责条例》在甘肃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