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后,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践。其中,怎样把握保持高压态势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山西省朔州市委领导下,我们抓住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涉农资金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一年多的工作经验,我们深深感觉到,保持惩治高压态势,既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应有之义,也是其前提和基础。
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涉农资金问题在朔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015年以来,全市加大了这方面问题的查处力度,仅去年前6个月就查处此类问题98起,涉及105人,其中重处分24人,移送司法机关13人。
在查处这类问题时,我们发现,尽管这类问题涉案金额不大,但调查取证难度大。由于村里常住人口越来越少,为了取证,我们的办案人员一般要往返村里10多次寻找知情人,行程上千公里。许多知情人常年在外打工,很难及时联系上,一些联系上的也不愿意举证。我们要求这类问题原则上20天内办结,但通常都办不利索,有的则需要两三个月。而且,尽管我们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但从信访举报情况看,这类问题在农村依然具有较大存量,村民意见也很大。
一边是存量多,群众意见大,一边是取证难,办结效率低。面对这种情况,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与其等线索上门被动去处置,不如沉下去揭露问题主动去解决,而且早抓比晚抓好,问题小的时候抓比问题大了再抓好,主动抓比被动抓好,党委统筹抓比纪委一家抓好。正在这时,中央提出了探索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于是我们决定将自查自纠作为破解难题的突破口。
然而,这项工作在初始阶段遭到了不少人质疑。有干部担心,问题自己不说可能还没人知道,一旦自己主动承认了,村干部可能就当不成了。有群众认为,让干部自己说自己的问题,保不准把贪污一万说成一千,本来应该开除党籍的,结果就给个警告处分。
这两种情绪互相对立,如果处理重了,有可能打消有问题干部主动承认错误的积极性,而且涉及面一旦扩大,势必会影响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如果处理轻了,恐怕群众会有意见,又可能造成新的矛盾。这考验着我们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就此,我们一方面加大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于问题线索比较清晰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充分发挥震慑、遏制效果,形成不敢腐的局面。另一方面,对于问题线索比较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我们用自查自纠的方式引导干部自己向组织说清楚,并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实事求是,不搞运动。对乡镇党委不下指标、不排名次,实事求是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党员和干部不逼迫、不打压,主要通过谈心谈话、纪律教育等咬耳扯袖的方式,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主动承认错误。二是尊重群众,开门查纠。对每一名主动退缴的干部,都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有问题干部的违纪事实,接受群众评判,听取群众意见。三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依据数额而不唯数额定案,充分考虑主动退缴情节和群众意见,综合资金用途、现实表现等因素,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四是严肃纪律,签字背书。全市乡村干部作出未有或已全部交代并不再虚报冒领涉农资金的承诺后,一旦再发现此类问题线索,首先审查干部隐瞒违纪事实、对组织不忠诚的问题,从严从重加以处理。
一边用惩治高压态势收紧纪律的网,一边给政策、给出路,打消了一些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使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有1474人主动退缴虚报冒领或套取骗取的涉农资金达538.7万余元,全市主动退缴人数是2015年以来查处此类问题人数的近7倍。我们按照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对主动退缴的1272名党员干部作了分类处理,给予709人批评教育、394人诫勉谈话处理,给予124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39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2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4人留党察看处分。
看到这样的成绩,一位纪检干部对我说:“真该早点开展自查自纠的,要不我也用不着整天下乡取证了,跑那么多趟还找不到人。”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我们开展自查自纠固然考虑到了执纪成本和腐败存量的问题,但之前和整个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中,我们一直保持惩治高压态势不停歇。没有高压态势作前提,就无法对有问题的干部形成震慑,使其回心转意。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正是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能取得成效的关键。
惩是为了治,治是根本。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我们还积极寻找“病灶”,发现造成一些干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涉农资金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乡镇党委和主责部门缺乏责任担当,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对此,我们通过逐级约谈,持续传导落实主体责任的压力。一些乡镇党委书记被约谈后,不仅积极查缺补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还把自查自纠工作紧紧抓在手上。朔城区沙塄河乡党委书记被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单独约谈后,用2天时间直接下到村里,对村“两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压力传导的第二天,全乡就有8个村29人主动退缴涉农资金8万余元。□
作者:山西省朔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