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13期

社论

推进伟大工程 保障伟大事业

要文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重要政治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特稿

扎实推进全覆盖 深入开展回头看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学习体会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确保党始终成为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有权就有责 用权受监督

专题  坚持深化政治巡视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深化政治巡视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在哪些方面深化

从严从实深化政治巡视

正风肃纪向“旧习惯”宣战

将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

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落实中央方针政策不打折扣

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

短评:把整改的落脚点放到加强党的领导上

学有所悟

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一环

要善于在开放环境中推进反腐败斗争

追逃追赃也需“数字准、底数清、基础实”

用“追回来”的事实说话

用问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半月杂谈

进行中的考试

燕阁观察

严字当头,你我共知

清风时评

天使和魔鬼都在细节之中

忏悔录,深可利用的另类警醒

为腐败找借口无异于黑色幽默

破坏巡察不过是欲盖弥彰

别把车改当成不下乡的借口

锐评

一组

纪律建设

不忘初心的誓言

四位一线执纪的地市纪委书记谈

党员干部兼职应注意的纪律“红线”

我们是如何破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难题的

“四风”监督哨

自恃“懂纪”耍手段 仨月两次挨处分

问题“一箩筐” “四风”不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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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

“诚与信”小议

养一点儿静气

吕坤诫儿:应知耻 善择交

历史回放

罗荣桓家风:不要搞特殊

 
我们是如何破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难题的
李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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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二、三种形态时,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的问题,给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带来了困惑。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胆尝试,出台了《楚雄州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破解了这个难题,使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在联动中显威。

  说到组织处理,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它跟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一样,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管理监督的措施,体现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组织处理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如果使用不当,干部不服气,群众也会有意见。作为楚雄州的纪委书记,我听到过两个这方面的事例。一个是我们州纪委在处理一家州属部门负责人周某收受礼金问题时,给了周某严重警告处分,但组织部门并未对周某进行组织处理,周某仍担任原职正常工作,有群众不满意,社会上也议论纷纷。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州大姚县纪委在处理该县金碧镇原党委书记王某受贿问题时,给了王某留党察看二年的重处分,但组织部门只是把他由副处降为主任科员,有群众认为组织处理偏轻,也不满意。

  事实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并处,也可以单用,并不是说给了某位干部纪律处分还必须再对他进行组织处理,而且我也相信,组织上对这两起问题中的责任人做出这样的组织处理,绝不是无凭无据、草率行事。然而,群众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以致让外界产生“重处分轻处理”的误解。

  对此,我召集州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的同志就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在组织处理使用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为党员存在的问题不严重,构不成违纪或违纪较轻,没必要进行组织处理,忽视了组织处理的作用;二是认为组织处理阻碍多、困难大,特别是怕抹不开情面、怕得罪人,于是便不愿进行组织处理;三是对实施组织处理的程序不明确,标准也不好把握,不知道什么样的党纪处分该匹配什么样的组织处理,才能避免过重或过轻。这些问题有的是担当不够的问题,有的是纪委和组织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有的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就会使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失之于宽、松、软,体现不出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要求。

  后来,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州出台了《暂行办法》。它共有6章22条,规定了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执纪审理、责任追究中针对不同情形、不同情节,可分别提出停职、调整、免职、降职等初步处理意见。比如,在执纪审查中,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应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予以免职。在程序上,《暂行办法》规定,纪检机关在对被审查对象审核处理中,认为需要纪律处分的同时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案件审理室一并提出,报纪委召开常委会议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向组织部门通报情况,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经协商一致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一并提请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匹配上,《暂行办法》规定,纪检机关在执纪审理中,认为被审查的党员干部已违反纪律,但具备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免予党纪处分的,视情节予以调整或免职;已违反纪律但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视情节予以调整、免职或降职;已违反纪律且情节较重或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视情节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依照这条规定,上面讲到的那两个事例中,周某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还需对其进行调整、免职或降职,王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的重处分,还要对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比如,组织部门要把在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通报给我们,我们把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通报给他们,沟通后该纪律处分的由纪委研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处理建议,最终提请党委决定。这就形成了实践“四种形态”的高度协同,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发挥出“1+1>2”的威力。

  《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州上下已形成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并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在处理全州商务系统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领域腐败问题过程中,我们在对4名正科级干部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依照《暂行办法》分别给予了相应的组织处理,其中,1人由正科级领导职务降为副主任科员,3人由正科级领导职务降为科员。此外,州纪委在审查双柏县委副书记李晓云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过程中,在对李晓云进行立案审查的同时,还与组织部门进行了协商,一致报请党委给予其免去现任职务的组织处理。

  《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有利条件。州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就曾告诉我:“这个办法为我们执纪审理提供了处理依据,减少了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时担心自由裁量不当而造成处理过重或过轻的问题。”而对于全州的党员干部来说,《暂行办法》是一种警醒和教育,它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不要再抱着“受了处分官照当”的念头了,还是要把严守纪律放在首位,这才是上策。□

  作者: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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