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13期

社论

推进伟大工程 保障伟大事业

要文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为全面从严治党打下重要政治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特稿

扎实推进全覆盖 深入开展回头看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学习体会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确保党始终成为伟大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有权就有责 用权受监督

专题  坚持深化政治巡视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坚持深化政治巡视 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在哪些方面深化

从严从实深化政治巡视

正风肃纪向“旧习惯”宣战

将党管干部原则落到实处

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落实中央方针政策不打折扣

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

短评:把整改的落脚点放到加强党的领导上

学有所悟

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重要一环

要善于在开放环境中推进反腐败斗争

追逃追赃也需“数字准、底数清、基础实”

用“追回来”的事实说话

用问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半月杂谈

进行中的考试

燕阁观察

严字当头,你我共知

清风时评

天使和魔鬼都在细节之中

忏悔录,深可利用的另类警醒

为腐败找借口无异于黑色幽默

破坏巡察不过是欲盖弥彰

别把车改当成不下乡的借口

锐评

一组

纪律建设

不忘初心的誓言

四位一线执纪的地市纪委书记谈

党员干部兼职应注意的纪律“红线”

我们是如何破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难题的

“四风”监督哨

自恃“懂纪”耍手段 仨月两次挨处分

问题“一箩筐” “四风”不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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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解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

“诚与信”小议

养一点儿静气

吕坤诫儿:应知耻 善择交

历史回放

罗荣桓家风:不要搞特殊

 
党员干部兼职应注意的纪律“红线”
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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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安徽省一乡镇副镇长成了“网络红人”。他在工作时间因驾私车接单而被查,不仅引发社会热议,也引起不少党员干部对从事营利活动特别是兼职取酬问题的关注。实际上,从中央第九轮巡视反馈看,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在国务院国资委、农业部、全国妇联、国家文物局等单位都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那么,兼职是否可以取酬?怎么兼职才不违规?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员干部在职、离职或退(离)休后兼职(任职)行为,划出了纪律界限。

  业余时间是否可以兼职——

  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得经过审批或备案

  对于安徽这位副镇长驾私车接单用的是工作时间这一点,有干部便认为,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做个兼职、搞点“副业”,就是正常合理的;也有干部认为只要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兼职就并不违纪。实际上,兼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党员干部兼职还要讲究更多的规矩。

  《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也就是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有很多,包括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除了经审批同意,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外,均不得在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这里的“职”,既包括具体职务,如经理、副经理等,还包括名誉职务。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可见,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党员干部兼职必须讲纪律、守规矩。那么,如果党员干部违规兼职,该如何界定情节轻重?这要从兼职是否经批准、是否向组织如实报告、是否影响本职工作、违纪行为持续时间、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兼职是否可以领酬——

  兼职是责任担当,不是利用权力换取物质享受

  现实中,一些被查处的违规兼职问题显示,违纪的党员干部一般都怀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兼职与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酬劳不是贪来的、抢来的,而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凭自己的劳动付出赚取的,讲究的是“付出就有回报”,因此对兼职领取酬劳心安理得。

  其实不然,党员干部即使经批准允许兼职也不能取酬。因为兼职是一种责任担当,而不是利用权力换取物质享受。如果领取了报酬,就违反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也就是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额外收益”,除工资、奖金、津贴外,还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酬金、佣金及股权等。在界定违纪情节轻重时,获取额外收益的多少、是否向组织报告、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都是重要的界定因素。

  离职或退休后是不是就可以兼职(任职)取酬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仍然要受到纪律的约束

  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允许兼职取酬,那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呢?是不是就可以不受纪律约束了?答案是否定的。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从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

  该条规定属于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之所以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任职、从业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出现“期权腐败”等现象。比如,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一些公司老板、商人谋取利益,但并不求马上得到“回报”,而是心照不宣地私下约定,待其退休或离职后,通过在该公司任职、从业等形式获取高额报酬。还有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不甘寂寞”,发挥权力余热或积累的人脉优势,通过在企业任职,为该企业谋取利益,自己也获得“好处”。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其任职、从业行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从严掌握、严格审批。

  201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比如,有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想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这时必须由干部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那么,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任职行为该如何界定?专业人士介绍,可从以下因素考虑:是否利用了原有职务权力的影响力、取酬数额、违纪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

  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各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要牢记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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