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今年2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99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通报的问题看,少数党员干部瞄准了扶贫资金这块“蛋糕”,大搞优亲厚友、“雁过拔毛”,甚至贪污挪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扶贫资金,关系千百万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是“保命钱”,必须专款专用,谁打扶贫资金歪主意,决不客气!新《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则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均适用于扶贫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
在扶贫资金分配上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违反群众纪律——轻则给予警告,重则留党察看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亲戚朋友间在不超越纪法底线的前提下相互照顾、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在基层,一些党员干部往往忽视了这个前提,人情超越制度,把权力的天平有意无意地倾向于“自家人”,这就是优亲厚友。对于《条例》中提到的“明显有失公平”,它的概念范围要大于优亲厚友。优亲厚友必然导致“有失公平”,但“有失公平”不一定全部属于优亲厚友。比如,有基层党员干部与两位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村民非亲非友,但因为与其中一位发生过矛盾,所以就在办理低保时只“照顾”另一位村民,忽视与他有过矛盾的村民的利益,这就是“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
《条例》对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那该如何判断情节轻重?这要看具体行为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比如,有的基层干部违纪程度严重,给十几位亲属违规办理低保,涉及数额大;有的违纪行为引发群众议论或不满,甚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十分恶劣,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截留、克扣扶贫资金,对群众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同样违反群众纪律——轻则给予警告,重则开除党籍
“雁过拔毛”式不正之风和腐败主要是指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或惠农资金分配、审批审核环节以及管理基层事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进行截留、克扣或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扶贫项目、资金、政策当成可拔毛的“雁”,采用截留、克扣、收“好处费”“跑腿费”、吃拿卡要等方式“薅一把毛”,让“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这些行为违反群众纪律,“拔走”的不仅是扶贫资金,更是党和国家对群众的关心关爱,对党群干群关系伤害极大。
对扶贫资金“雁过拔毛”的行为,适用于《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条款列举了可以适用于扶贫资金领域的五种违纪情形及处分类别: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中提到的“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党和国家制定的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于如何界定情节轻重的问题,这要根据行为程度、数额大小及去向、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等综合考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截留、克扣扶贫资金,对群众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除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旨在倒逼领导扛起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努力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不但违纪而且违法——轻则给予警告,重则开除党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虚报冒领是指采取虚假报名、虚报面积或数量、编造子虚乌有的工程项目等方式,骗取各种补偿款、救济款、补助金;或者利用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家中多老人孩子等因素,冒领国家扶贫、救灾、五保、粮食直补等专项资金的行为。
扶贫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如果被侵吞、骗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便构成贪污。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就属于挪用公款。《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分别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规定了处罚标准,明确对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才予立案,但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不受五千元的数额限制,均予以立案,体现的是从重处罚。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贪污、挪用扶贫资金不仅违纪,而且违法,符合一定要件就构成犯罪,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因此,对于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不论数额大小,纪检机关都应严格执纪,该警告的警告,该开除党籍的就开除党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司法处理,决不能手软,决不能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