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6期

社论

为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事担当的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总书记同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王岐山同志与代表委员同议政

赵洪祝主持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会议并讲话

学习体会

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

两会专题

领航伟大复兴 迈向全面小康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关键在加强党的领导

起航,决胜全面小康

从经济的窗口看政治

全国政协委员裴长洪:把反腐败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在经济学上不成立

全国政协委员蔡玲:我只是讲出了人们拥护正风反腐的心声

正风反腐与经济发展正相关

以管党治党新成效保证全面小康

瞄准大局干好监督执纪问责的活

美好画卷不容“贪蝇”扑面

代表委员谈驱散腐败亚文化

代表委员谈家风与文化传承

两会新词热词

数字看两会

两会正风反腐相关话题舆情综述

观察台

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引领纪检监察工作

好好干,组织看得见

时评

讲政治,必须理直气壮毫不含糊

正风反腐也需弘扬工匠精神

深化反“四风”,必须运用好“四种形态”

理性看增速 从容深反腐

锐评

一组

论坛

只要工作干得好,多少贪点真的也没啥吗?

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决以铁的纪律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

抓住关键环节 强化监督责任

“严”字当头,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换届“大考”中,党员不能答错的题

“四风”问题监督哨

假培训真旅游 花公款被追究

大办婚礼收节礼 “礼”上往来犯了“纪”

释疑答问

2016年1月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如何理解新《条例》第133条“处理较轻的”涵义?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

“人生大器”小议

为人处世 本在修身

史:忠于职守,不辱使命

樊宏诫子:戒盈溢 不苟进

“礼”的回归

历史回放

朱德的“五心”家规

果敢务实的一代贤相

2016年1月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沈思
首页
1

  基本案情

  欧阳某,中共党员,A省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

  欧阳某与孙某于1997年7月结婚,1999年8月8日生育一女,2015年11月11日,两人违反原《计划生育法》和A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又生育一子。

  2016年1月4日,B市纪委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欧阳某超计划生育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欧阳某超计划生育问题有以下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阳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据此,欧阳某的行为应依照新《条例》处理,不构成违纪。或认定行为构成违纪,但依照新《条例》规定,可以给予欧阳某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阳某的行为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欧阳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依照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即欧阳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党纪条规适用。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但对于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可以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分。由此,修订前后的《条例》均认为超计划生育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且二者对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没有发生变化,故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依照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按照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除外。新《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未规定溯及既往,故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是否属超计划生育,应当依照当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是指依据新《条例》对应条款审查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与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规定的处分档次相比是否较轻。无论是新《条例》,还是原《条例》,抑或1997年的《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审查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行为,均要依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本案中,欧阳某在1999年8月8日已生育一个子女情况下,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A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属于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不存在依据新《条例》规定不构成违纪的情况。

  第三,关于可否给予党纪处分。新《计划生育法》重申以往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超计划生育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亦明确对超计划生育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相关条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