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6期

社论

为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事担当的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总书记同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王岐山同志与代表委员同议政

赵洪祝主持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会议并讲话

学习体会

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

两会专题

领航伟大复兴 迈向全面小康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关键在加强党的领导

起航,决胜全面小康

从经济的窗口看政治

全国政协委员裴长洪:把反腐败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在经济学上不成立

全国政协委员蔡玲:我只是讲出了人们拥护正风反腐的心声

正风反腐与经济发展正相关

以管党治党新成效保证全面小康

瞄准大局干好监督执纪问责的活

美好画卷不容“贪蝇”扑面

代表委员谈驱散腐败亚文化

代表委员谈家风与文化传承

两会新词热词

数字看两会

两会正风反腐相关话题舆情综述

观察台

践行五大发展理念 引领纪检监察工作

好好干,组织看得见

时评

讲政治,必须理直气壮毫不含糊

正风反腐也需弘扬工匠精神

深化反“四风”,必须运用好“四种形态”

理性看增速 从容深反腐

锐评

一组

论坛

只要工作干得好,多少贪点真的也没啥吗?

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决以铁的纪律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

抓住关键环节 强化监督责任

“严”字当头,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换届“大考”中,党员不能答错的题

“四风”问题监督哨

假培训真旅游 花公款被追究

大办婚礼收节礼 “礼”上往来犯了“纪”

释疑答问

2016年1月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如何理解新《条例》第133条“处理较轻的”涵义?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石可破也,而不可夺坚;丹可磨也,而不可夺赤

“人生大器”小议

为人处世 本在修身

史:忠于职守,不辱使命

樊宏诫子:戒盈溢 不苟进

“礼”的回归

历史回放

朱德的“五心”家规

果敢务实的一代贤相

换届“大考”中,党员不能答错的题
白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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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明两年是“换届年”,全国省市县乡将进行集中换届,一些省(区、市)已于近期召开会议部署换届工作。能否在换届中选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班子,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事业持续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专门提出明确要求,表明对换届违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面对换届“大考”,党员有哪些“考题”不能答错?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拉票贿选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拉票、助选是换届时易发多发的非组织活动行为,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两者的区别在于“为了谁”,拉票是为自己拉票,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候选人本人,也有授意中间人拉票的情况;助选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参选,实施助选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其他人。拉票、助选的方式有很多,如宴请、安排健身及娱乐等消费活动、私自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联谊活动、电话游说、上门拜访、授意中间人办事、打招呼等。

  贿选,就是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选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七条,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列为“十不准”之一。《条例》第七十二条对拉票、助选等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处分。那该如何界定情节轻重?专业人士认为,这要根据具体行为、实施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综合考虑。比方说,同样是参与了贿选,有的充当中间人组织送钱拉票,有的间接帮助送钱拉票,有的接受钱款投出“昧心票”……具体行为不同,处理也就不同。

  在档案上“做手脚”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的重要表现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换届前,有党员干部为让自己的档案更“漂亮”,考察时能赢得更多“印象分”,便在档案上“做手脚”,特别是在所谓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干部身份上弄虚作假。这不是小错误,实质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

  《条例》专门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对于情节轻重,有专业人士认为,这要根据是否主观故意、篡改伪造的内容及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综合界定。比如,有的篡改次数多,有的篡改造假内容多、幅度大,有的伙同他人伪造公文、印章。其中,伪造公文、印章属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

  跑风漏气违背了党的工作纪律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换届时,有党员干部通过隐喻、暗示等方式,私自泄露或扩散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组织决定使用某个干部,跑风漏气者只要一个眼神、一个电话,或者说“过了”“行了”就够了,于是便出现“前脚会刚散、后脚就传开”的现象,有的候选人坐在办公室里,却对内部投票结果甚至对谁投了票、赞成几票、反对几票都一清二楚。这是典型的跑风漏气。

  《条例》把跑风漏气的行为归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并作出处分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判断跑风漏气情节轻重,要根据主观动机、行为情节、泄露内容的重要性、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判断。比如,在动机上,有的党员跑风漏气是为了炫耀自己有“能耐”,而有的则是让当事人心存感激、以图后报,等等。针对不同动机,处分就有轻重之分。如果跑风漏气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就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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