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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A省B新区,新区设置党工委、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派出正厅级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B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权”。B新区监察分局系省监察厅派出机构,与省纪委B新区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根据省编办的批复,B新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承担“调查处理直管区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职能。
问: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分,B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批准?
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B新区管委会作为任免机关,对其管理的干部具有行政处分权。同时,依据《B新区管理体制方案》的规定,B新区监察分局受A省监察厅和B新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因此,对新区监察分局提出的行政处分意见,可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问:B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应如何履行处分报批程序?
答:考虑到上述人员不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处分程序不适用《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相应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问:B新区没有下设县级政府机构,对新区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开除处分的,是B新区监察分局批准,还是需报B新区管委会批准?
答:鉴于新区管委会具有行政处分批准权限,可由新区监察分局将这类处分报新区管委会批准,或者根据省监察厅和新区管委会的授权,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本刊顾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