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4期

社论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更好监督执纪问责 

要闻

习近平主持召开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并讲话 

中央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问责重要论述摘录 

学习体会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

准确把握四者关系 为伟大复兴提供政治保障

特别关注

透析“腐败亚文化”

驱散“精神雾霾” 你我责无旁贷

不抵制,腐败终将砸到自己的脚

变味人情,该抹必须得抹

用法治精神驱散“腐败亚文化”之霾

如何消除“腐败亚文化”影响

观察台

绷紧政治这根弦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纸笔作刀枪,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读懂“四个足够自信”的深刻内涵

专题

清风作伴好还乡

老叔的餐馆“转危为安”

小细节体现大变化

“‘打虎’‘拍蝇’都是为咱老百姓”

以前拜财神 现在敬屈子

小镇商业街见闻

春节话“家风”

“没有发现问题”的背后

“红脸出汗”中的精工细活

村支书的“年货”

消失的“麻将街”

“说说我们家乡的新鲜事儿”

锐评

一组

巡视

“政治体检”让哪些问题现形

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实践“四种形态” 把纪律挺在前面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别碰线

“四风”问题监督哨

在坚持和深化中遏制隐形变异“四风”

执纪审查

挺纪在前,执纪审理应该怎么办

案卷材料移送审理需规范

两个责任

以“述得清”促“落得实”

释疑答问

2016年1月1日前送礼,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国家级新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行政处分权

广角

省市动态

地方简讯

图片新闻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人生阅历”小议

诚心诚意为民谋实

易:与时偕行 创新不止

司马光训子:尚节俭 勿奢靡

谈谈规矩

历史回放

周恩来是如何过好“亲属关”的

五大党章:首创中央纪律检查机构

恽代英:“主义和纪律”的忠诚捍卫者

清风文萃

大观园里的“无底洞”

2016年1月1日前送礼,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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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诸葛某,中共党员,2011年11月任A省财政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为了在工作中得到A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某的关照,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期间,诸葛某先后4次送给王某现金共计2万元,每次5000元,均系从其个人工资卡中提取。2016年1月6日,A省纪委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诸葛某向王某送礼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依据新《条例》还是旧《条例》?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王某收受礼金问题追究党纪责任较为简单,实践中没有任何争议,不再赘述。但对诸葛某送礼问题如何追究党纪责任,讨论中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诸葛某的行为构成违纪,鉴于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依照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诸葛某的行为构成违纪,鉴于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根据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分析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条规适用。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比新《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和旧《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可以发现,前者最高处分档次为留党察看,后者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因前者最高处分档次轻于后者,应当适用前者,即依照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关于情节把握。有同志认为,诸葛某的送礼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若依照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而依照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说对依照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则达不到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程度,即不能再给予处分。

  我们认为,上述情形应当结合新《条例》修订时,秉持的“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指导思想综合把握。即凡是依照旧《条例》规定属于违纪行为的情形,依照新《条例》规定仍然构成违纪,不存在例外情形;相应旧《条例》具体条文中“情节较轻”的情形,在新《条例》对应条文中则可能属于“情节较重”,本案中的送礼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形。故对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依照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依照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新条例实施前的送礼行为不能开除党籍吗?

  问: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和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是否一律不能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我们认为,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送礼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理由如下:

  一是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鉴此,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和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2016年1月1日之前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仍应适用旧《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也就是说至少这几年就是纪律集中整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仍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即属于新《条例》第十九条中“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党的十八大以后的送礼行为“一律不能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观点,实际上与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不符,故对十八大以后的送礼行为,综合考虑违纪事实、性质、情节等,可以依照新《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对十八大之前用公款赠送礼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如果用公款赠送现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不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就会向全党全社会传递一个错误信号,即鼓励大家用公款赠送现金,且无论送多少都不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在道理上说不通,更与党中央、中央纪委的执纪导向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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