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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践行“三严三实”情况讨论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2016年1月12日至14日召开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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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派驻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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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钉牢改进作风的“钢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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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基层腐败
两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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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云南省一批重大典型腐败案件受到严肃查处。曾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白恩培以及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省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等高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给当地政治环境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今年以来,云南省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出“重构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王岐山同志提出监督执纪要把握“四种形态”要求后,省纪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意识涣散、纪律规矩松弛现象,提出以工作方式的“四个转变”,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对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也是从云南一些活生生的案例中总结出来的监督执纪工作措施。” 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张硕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四种形态’是深化‘三转’的方向,我们提出‘四个转变’,目的就是进一步调整职责定位、工作方式,把‘三转’引向深入。”张硕辅介绍了“四个转变”在云南的实践。
以问题线索为抓手,实现监督对象由少数向全覆盖转变
第一个转变,是在监督执纪对象上,从盯住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转变。这里面实际上是讲两个方面,一方面,少数人要继续盯,这一点不能因为我们抓早抓小就走到另外一个极端。因为少数人特别是极极少数人的影响极其恶劣,比如发生在云南的白恩培等重大典型腐败案件,虽然只是几个人,但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使他们的腐败行为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公信力造成的破坏不可低估,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对全省干部队伍建设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现阶段还需要通过提高震慑性来强化“不敢”,对少数人更需要形成震慑。另一方面,我们强调从盯少数人转向监督执纪全覆盖。因为《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是针对所有党员,而不仅仅针对少数人。我们的做法原来是抓大放小,现在既要抓大也不能放小,这使监督执纪的对象发生了转变,即从盯少数到管全体,所以我们的任务更重了。
实现这一转变,我们是以问题线索为抓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监督执纪问责成为常态。今年6月,我们对十八大以来的信访线索和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再小的问题也不允许留存。通过半年的努力,积压的问题线索基本实现“清零”。存量解决之后,我们又提出,年底前省、市、县三级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干部纪律审查意见,比如省纪委要向省委报告省管干部的纪律审查意见,包括哪些人有举报,哪些人没有举报,对有举报的处置结果怎么样,以此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前没这么做过,因为积压的问题线索太多,但积压得再多也得有个说法,这是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我们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
严格执行“六大纪律”,实现监督内容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在监督执纪的内容上,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我们剖析白恩培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现,这些人有的专横跋扈,有的一向冠冕堂皇,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党的纪律意识淡漠,没有底线,任性用权,他们的堕落轨迹也再次印证了领导干部“破法”自“破纪”开始。所以,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犯罪深渊,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严格按照六大纪律的要求,对党员和党的组织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如何执行六大纪律?我们在操作层面实现了一些转变,比如,从贪大求全向快审快结快移转变。我反复体会王岐山同志讲的“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这句话,我理解纪律审查就是要体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纪律审查的重点就是把违纪问题查清楚,而不是刻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
为实现这一转变,现在我们的审理报告对党员干部以及领导班子的纪律审查情况,都按照六大纪律的顺序和内容来表述,这实际上要求我们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就要破除旧有的“办案”理念,转而用六大纪律的思维模式进行纪律审查。
我们还采用专项纪律检查等方式强化纪律执行。11月份以来,省纪委由常委带队,组成8个专项纪律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委稳增长、扶贫攻坚、灾后恢复重建等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集中专项纪律检查,全省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10件,问责各级干部2429人。
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实现监督执纪方式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
第三个转变,是在监督执纪的方式上,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原来比较有效、管用的日常监督执纪方法不是很多,我们除了继续用好专项监督检查等手段以外,还根据云南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钥匙,力图使约谈、函询等方式真正发挥作用。
比如,我们开展对州市党委书记的约谈。过去,往往一个干部要接受组织调查了,才向党委书记通报。现在,我们要督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对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都不了解,他怎么去履行责任,怎么去咬耳扯袖?在今年7月召开的省委全会期间,省委明确由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及时向州市党委书记通报其州市的省管干部问题线索的反映情况,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对州市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我们还对函询进行了规范。过去州市党委书记被函询时无人签字背书,现在明确规定,对他们的函询由同级纪委书记和省纪委书记签字背书,然后向省委书记报备、报告,这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是个有力的加强。我们对监督方式多样化的尝试还有很多,包括“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最近巡视国有企业时,有3个反映问题比较多的企业,我们采取多种手段对这3个企业的26名干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理。这当中 “两个责任”追究、“四种形态”的把握和运用全都有体现。
强化内外互动,实现监督机制由各自为政向协同推进转变
第四个转变,是在工作机制上,由各自为政向协同推进转变。我们强调纪检监察室监督执纪问责的“总承包”职责,明确案管、审理、信访、党风政风和预防腐败等室的综合、指导、协调、督促职责。与此同时,强化各室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改变了过去问题线索分散、责任不清,各部门互不沟通、各自为政的局面。
省纪委今年建立的“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工作机制,就体现了各部门的互通和协同。每天,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登记并提出分办建议报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要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信访室将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信访举报件转案件监督管理室,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向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分办。每月,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将线索办理情况书面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汇总后,向书记办公会报告一次进展情况。每季度,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清理排查一次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做到问题线索处置动态“清零”。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部门涉及问题线索办理时,也要按照上述程序和制度开展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深化纪检、司法、巡视、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今年,我们出台了《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实施细则》等措施,既加强了对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提醒、监督,也提高了纪律审查效率。
当然,目前大框架下的协作机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当我们的监督对象、执纪内容、工作方式都发生转变之后,必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必须不断探索实践和丰富完善。比如,实行快审快结快移后,审查对象的违法问题我们不查,司法机关如果也没往下深查怎么办?下一步我们将完善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反馈、协同运作机制,他们立案发现违纪问题移交我们,我们审查发现违法问题移送他们,一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相互督促跟踪,进一步强化协同办案。
按照“四个转变”工作思路,今年以来,云南省对信访、巡视等反映的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1812件、组织处理958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