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廉洁准则》是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处分条例》是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巡视条例》是监督利器,重在发现问题。贯彻落实《巡视条例》要与两项法规贯通起来,全面监督、从严监督、从实监督,进一步强化巡视利剑作用。
《廉洁准则》确立高标准与《巡视条例》旨归一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廉洁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巡视条例》着眼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两者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上一致。具体体现为三个突出:
突出问题导向。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廉洁准则》抓住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以及对改进作风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这个最突出的问题,明确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这与《巡视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相一致,都是立足于解决当前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一鲜明导向。
突出关键少数。廉洁是对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新修订的《廉洁准则》,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巡视条例》在原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对省区市四套班子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等纳入中央巡视范围,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也作出相应修改。尽管巡视对象和范围相比原条例有所扩展,但毕竟还是少数,而且也是“关键少数”。
突出行为标准。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和党性锻炼。《廉洁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新修订的《处分条例》,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四个必须”“八个规范”,变“不准”为“自觉”,明确新的标准。《巡视条例》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违反党的“六大纪律”等方面问题,强调“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这些要求不仅规范了巡视工作内容,也为从严监督管理干部立起了纪律的高压线、规矩的红线和道德的底线,体现了与《廉洁准则》在行为标准上内在的一致性。
《处分条例》守住底线与《巡视条例》的约束相吻合
“关权入笼”首先要扎牢党规党纪的笼子,树立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制度化水平。《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巡视条例》紧扣“六大纪律”发现问题,两者的内在约束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体现为三个深化: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有口皆碑,必须巩固深化。《处分条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权权交易等新问题,以及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的硬约束保障党的宗旨落到实处。《巡视条例》全面总结、认真吸收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明确提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与《处分条例》提出的“六大纪律”直接对接。同时,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巡视条例》的通知中进一步要求,严格把握“三个时间节点”,即注重发现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问题,充分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持续释放执纪必严强烈信号。
深化依规治党规律认识。依规治党,关键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把党的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修订后的《处分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了管党治党的戒尺、党员干部的遵循,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巡视条例》规范了巡视工作的基本定位、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重点内容,完善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对巡视工作是强有力的指导、强有力的规范,对于提高巡视工作规范化水平,把全面从严治党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持久地而不是一时地落实到位,推动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
深化纪律建设治本作用。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巡视条例》强化了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的制度性规定,在第十五条监督内容上,要求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扣“六大纪律”和“四个着力”,盯住“三个重点”,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把巡视的过程作为推进纪律建设的过程,体现了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的核心理念。
实现贯通衔接 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贯彻《巡视条例》要注意实现好与《廉洁准则》和《处分条例》的有效衔接,把严格执行《廉洁准则》和《处分条例》落实到巡视工作各个环节,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性原则和党内规章的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严格党章遵循。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一准则、两条例”全面梳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廉洁自律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把党章要求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巡视工作必须严格坚持以党章为遵循,加强对巡视对象贯彻执行“一准则、两条例”特别是党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严明的纪律把党章权威树起来、立起来,把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找准职责定位。王岐山同志特别强调,巡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巡视工作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坚持问题导向,在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在内容上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在任务上推进全覆盖,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把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凸显出来。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以监督的无处不在落实纪律的无处不严。
综合运用成果。完善巡视成果运用,加强综合统筹、分清责任主体、形成监督合力。对照《廉政准则》和《处分条例》,有问题就揪住不放、发现苗头就及时纠正,及时分类处置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确保件件有着落,使巡视成果运用充分体现 “四种形态”,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既把握好违纪情节“轻”和“重”的关系,突出抓早抓小,防止从“破纪”进一步走向“破法”;又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突出全面监督,坚决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
强化责任落地。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中央对各级党委的新要求。做好巡视工作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切实把“一准则、两条例”要求全面贯穿于巡视工作全过程,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真正把纪律严起来、责任压下去。要抓紧构建职责明确、责任清晰、标准具体、追责有据的巡视工作责任体系,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巡视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负有支持配合巡视的责任。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责任落实,为贯彻执行“一准则、两条例”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打铁还需自身硬。贯彻执行“一准则、两条例”,巡视机构要发挥带头作用,做严守党规党纪的楷模。要严格按《廉洁准则》确立的高标准和《巡视条例》规定的条件,把好巡视干部“入口关”,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巡视干部要切实执行“四加强、五严格、六严禁”规定,坚决守住《处分条例》的底线,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