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要闻
习近平强调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
要文
特别关注
专题 追逃追赃半年回顾
深度解读
时评
锐评
巡视
风纪
风范
文化传承
名家访谈
社论
要闻
习近平强调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
要文
特别关注
专题 追逃追赃半年回顾
深度解读
时评
锐评
巡视
风纪
风范
文化传承
名家访谈
作为一个先进的政治组织,我们党一贯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探索,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一些法规制度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执纪实践面临着一些适用上的困惑和尴尬。
“纪”“法”不分导致执纪定位不准,应更加突出党纪特色
党纪姓“党”,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这一特殊群体所立的规矩,应当突显党内法规的独特面貌和内容,不能与国法混淆不清。
但是,现行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体系有着较为浓厚的刑事法律色彩,包含有大量关涉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表述与刑法相关规定高度相似甚至重复,而且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等等,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了执纪与司法在工作衔接上的不够顺畅,在纪律审查过程中难以把握工作上的“度”,难以确定何时已经达到了涉嫌犯罪的标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的纪委在“情节较轻”的模糊标准上就停止了审查,轻轻放过,有“以纪代法”之嫌;有的则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深查透,甚至违反党纪的事实已经完全调查清楚且发现较为明确的违法犯罪线索,仍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越权”之嫌。
目前,我们应对这一难题只有一个原则性要求,即明显达到违法犯罪标准就尽快移交,但此要求仍然不够明确具体、难以准确把握。深究原因,我们认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的“纪”“法”不分有非常大的关联。为此,建议在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删除由国家法律进行规范的重复性内容,在总则中作好党纪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的对接,科学落实“纪在法前”的要求。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够突出、具体,应做好补充和细化
纪律处分条例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就是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其他党内规矩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最大程度确保党在政治上、组织上的集中统一。因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纪律处分条例中应当是第一位的,必须更加突出,更加具体,更加严格。
但是,现行纪律处分条例在这一方面有较大欠缺,尤其是分则“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多数规范均与党内政治规矩无关,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所列的诸多原则性规定,却没有体现或者不够具体。比如,现实中有一些党员搞小圈子、团团伙伙、山头主义,在一定范围内结党营私、排斥异己,但是纪律处分条例只有“分裂党的活动”的表述,没有更为合适的规范。
目前,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往往倾向于查清行为人其他的违纪行为,然后整体上进行概括的定性量纪,若只有单一的类似违纪行为,就只有尽量往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上解释,总觉得稍显牵强。为此,建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在体系规划和内容表述上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具体条款上也应尽量细化、具体化,使之更加容易定性、定量,提升可操作性。
适应形势发展做好更新整合
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圈层,必须充分和及时体现新的纪律要求。但是,现行纪律处分条例系2003年颁行,距今已有12年之久。期间,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也随之发生变化,党的纪律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考验。
从实践来看,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不少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且部分纪律要求散见于各类解释之中,需要更新、整合。例如,公车私用、滥发津贴补贴、违规公务接待、公款送礼等散见于各类解释或单行规定中,纪律处分条例未能充分体现。
目前,我们对一些类似问题只能适用一些兜底条款。为此,建议在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将新的违纪情形和零散的纪律规定予以更新、整合,并做好前瞻性研究,充分估量纪律建设的发展需要,做好预判,尽量让纪律处分条例管久管常。(作者:成都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邓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