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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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部署,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输不起的斗争,一个关键措施就是要强力实施责任追究,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深入落实。
责任追究既不能软,又不能偏。责任追究最能充分地体现铁面执纪,某种程度上说,责任追究也是一种挽救和爱护。我们宁愿受到一时误解,也不愿听到干部高墙里的哭声,责任追究这一手必须硬,越往后越要从严。同时,责任追究与案件查处,有联系也有区别,必须准确把握:一是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监督管理不力与直接违纪违法的性质不一样,按照规定,处理方式除了纪律处分外,还可以运用组织处理等手段,要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防止领导干部在重压下欲盖弥彰,走向反面。二是区分积极配合和抵制查处,管辖范围内出了问题,能主动报告、纠正、查处,并勇于承担责任的,应减轻或从轻处理。三是把集体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区别开来,对于把“集体研究决定”作为挡箭牌,妄图逃避责任追究的,必须把板子打到第一责任人身上。
严格追责既要体现力度,又要体现法度。要按照依法治国要求提升责任追究质量,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一案双查”配套制度,什么情况追责、追责谁、怎样追责、追责到什么程度,都更加清晰、规范、严格,防止追究的主观随意性、片面性,防止追究方式畸轻畸重,防止以追责代替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当前还应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防止以权代法,防止凭领导一句话就进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依法、依纪、依规问责,使责任追究经得起历史检验。